问题 | 工会终止劳动合同的程序 |
释义 |
1、 案件简介: 杨于2002年11月加入上海一家机械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2007年12月24日,杨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为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2008年1月22日,公司向杨发出解雇意见:由于杨与同一宿舍的员工发生口角,杨先动手,发生肢体冲突,差点导致流血。影响非常恶劣,导致员工关系紧张,对员工关系和工作氛围造成极大伤害;杨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公司的正常管理,违反了《员工守则》中“禁止员工在任何时间和地点使用任何形式的暴力语言和行为”的规定,不再适合继续在公司工作;公司决定从2008年1月22日起解雇杨并终止其劳动关系。杨对判决结果不满意 ,因此他向上海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了劳动仲裁,并要求该公司支付经济补偿20415元,以解除劳动关系。上海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8年4月11日裁定支持杨的上诉 公司拒绝接受仲裁,因此向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事先通知工会。在本案中,公司在决定终止与杨的劳动合同时,未将终止劳动合同的原因通知工会,未在仲裁期间进行纠正,也未遵守法律程序。同时,该公司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杨的违纪行为。因此,公司终止杨的劳动合同的决定不能依法成立。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不足六个月的,应当向员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结合杨在公司的工作年限、工资标准和应得的经济补偿,法院不支持公司因未支付杨某解除劳动合同的20415元经济补偿金而提出的索赔 III.案例分析 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特别强调工会在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中的监督权由雇主签署的合同。目前,有关工会监督权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劳动法》、《工会法》和《劳动合同法》中:(1)《劳动法》第30条工会认为用人单位不宜解除劳动合同的,有权提出意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的,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协助。”(二)《工会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的,应当事先告知工会理由。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需要重新研究处理的,应当研究工会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事先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规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改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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