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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领土主权取得方式
释义    一、领土主权取得方式
    1、先占。是指一个国家有意识地占据不属于任何国家主权所有的土地,将其作为自己领土的一部分的国家法律行为。先占的客体必须是无主土地,即指不属于任何国家主权管辖之下的土地。先占必须是实行有效的占领,即必须对占有地进行实际控制和实施行政管理。
    2、时效。是指占有他国的某块土地后,在相当长时期内不受干扰地占有而取得该土地的主权。
    3、割让。是指一国根据条约把部分领土主权转移给另一个国家。从现代国际法看,由战争或不平等条约造成的割让都是违反国际法的。
    4、征服。是指战争结束后战胜国把战败国灭亡而兼并其领土的行为。
    5、添附。是指领土因自然状态的变化或人工力量而增添的新部分。如新生岛、废河床、人工岛屿等。
    
    二、领土主权的定义
    领土与国家存亡有密切关系,因为领土是国家的一部份,形成国家的必要条件,国家行使主权的地域及显示出国家独有的主权的方式。
    领土主权是指国家在其领土范围内享有的最高的排他的权利,包含所有权和管辖权两方面的内容。
    领土所有权是指国家对本国领土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力。基于这种权力,国家可以割让或出租部分领土,并入别国或与别国合并。
    国家对领土的管辖权是指国家的属地管辖权,即国家对在其领土范围内的一切人、物(包括领土本身)和发生事件进行管辖的权力。
    领土主权具有两个含义:第一,国家对于其领土及其中蕴含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第二,国家在其领土范围内享有的领土管辖权。
    三、与领土主权取得方式有关的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解答的有关领土主权取得方式的问题。领土主权寓意着一个国家是否真正独立的标志,任何一个独立自主的国家都不会容忍他国的不法侵犯。如果您对主权有任何疑问,欢迎咨询法律网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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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19:2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