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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释义

【案例】
    

原告:*悦兴贸易公司
    

地址:厦门市湖滨东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马新国
    

被告:华中航运(集团)公司航运分公司
    地址:厦门市民权路4号,武汉
    

法定代表人:耿*云经理
    

第三方:*印刷包装材料供销公司
    

地址:沙市解放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徐*敖经理
    

1992年2月11日,“黄河八号”隶属于华中船务(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船务分公司的**悦兴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汕头港购买的350块白板。其中,“红象”牌白板纸219张,净重0.611吨,单价4350元/吨;“勇*宇”牌白板131块,净重0.4935吨,单价4410元/吨。同一船还配备有**印刷包装材料供销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采购的150块“勇*宇”牌白板,净重0.4935吨,单价4300元/吨。“黄河8号”船于当月25日抵达武汉港,并向收货人发送了到货通知。26日,**公司委托沙市第二货运公司到码头提货,**公司将全数承运人送至码头运输,但其中146人误发为“红象”**收到货物后,公司将发送至各采购单位。当**公司发现货物错误交付时,派人员与**公司**协商,公司建议**公司先退回错误的货物,然后协商所需的运费。**公司要求**公司先支付运费,然后退货。双方未能达成协议。由于没有退回错误的货物,**公司未能提货。与**公司协商后,将**公司146块“永宇”牌白板拿走,争取以每吨4650元以上的价格先处理,剩余问题将分三个方面协商。截至目前,**公司已取走73块“红象”牌白板和277块“永裕”牌白板(其中,**公司取走146块)。随后,三方多次未能达成协议。因此,**公司和**公司分别处理货物并获得一定利润**1992年5月18日,该公司向武汉海事法院提起诉讼,称**公司错误地向**公司分发了146张“红象”白松纸,并向我们提供了**公司的146张“永裕”白纸。由于**公司的错误,我公司的运费损失、差价损失、贷款银行利息损失和差旅费共计124216.73元,应由**公司赔偿**公司辩称我公司已按运单规定的件数发货,双方收货人在货运单**上签字,当公司得知货物不是自己的货物时,不会将货物退回**公司,而是将货物视为自己的货物,并以高于货物的CIF价格出售。这是不当得利。**公司应将多收货物作为第三方添加后返还给**公司**,公司辩称货物交付错误是由于**公司工作不慎造成的,应由**公司承担全部责任,与我公司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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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0 3:48: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