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法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是什么 |
释义 |
非法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是什么 只有在合法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可以终止与工人的劳动合同,否则属于非法终止。这里有四种法律情形: 一是协商解除,即《劳动合同法》第36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二是过失解除,即《劳动合同法》第39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经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II)严重违反业主的规章制度;(三)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本单位完成工作任务,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后拒不改正的;(五)有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劳动合同无效;(六)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无过错解除,即《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向劳动者支付额外一个月的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工人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且在规定的医疗期到期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雇主另行安排的工作; (II)工人不能胜任工作,并且经过培训或工作调整后仍然不能胜任工作;(三)订立劳动合同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经济性裁员,即《劳动合同法》第4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20人以上或者20人以下,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天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减少人员裁减计划: (1)按照规定进行重组;(二)生产经营困难严重; (三)企业因生产、重大技术创新或经营模式的变化,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四)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条件发生的其他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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