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受益人需要为保险欺诈承担哪些法律后果 |
释义 |
第一,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而没有发生保险事故。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通常会伪造事故现场,编造事故原因,伪造相关证明文件和材料,以骗取保险人的信任,非法获取保险利益 其次,故意制造保险事故。在现实中,有许多这样的案例:一些以死亡为支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受益人为了获得保险金而杀死被保险人或使被保险人残疾或生病;在一些财产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放火焚烧被保险财产等。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发生了诸如死亡、伤残或被保险财产损失等事故,但此类事故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为了获取保险利益而故意造成的。因此,此类事故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造成保险事故的行为显然是保险欺诈 第三,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伪造、变造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这种情况意味着确实发生了保险事故,但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没有根据保险事故实际造成的人身残疾或财产损失要求赔偿保险金,而是弄虚作假、伪造证据,夸大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程度,试图获得超额赔偿 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以上述三种方式进行保险欺诈的,应当承担以下法律后果: 1。如果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并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合同,终止保险合同关系,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还保险费。根据第65条第1款,人寿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已支付保险费超过两年的,保险人应按照合同规定将保单的现金价值退还给其他有权受益人。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伪造、变造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谎报事故原因,夸大保险标的的毁损、灭失程度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上述保险欺诈行为,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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