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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企业是否可以在女性员工哺乳期终止劳动合同
释义

1、 女性员工是否可以在哺乳期终止劳动合同取决于具体情况
    

1990年7月18日,劳动部回复市劳动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女职工怀孕、分娩、哺乳期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请示:
    

(1)外商投资企业女职工在怀孕、分娩、哺乳期间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果他们发现自己在合同规定的试用期内不符合雇用条件,可以解雇分娩和哺乳。但是,不得以怀孕、休息或哺乳为由解雇女职工。
    

(3)《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四条“女职工怀孕、分娩、哺乳期间,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是指企业不得以女职工怀孕、分娩、哺乳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对于在“三期”内违纪的女员工,可根据相关规定和劳动合同予以解聘
    

(4)对于实行计划生育的女员工,虽然劳动合同期限在“三期”内到期,但其劳动合同不能终止,必须持续至哺乳期届满
    

劳动合同法第45条劳动合同有本法第4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延长至相应情形消失。但是,根据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女职工三阶段保护规定》1、孕期保护《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6条规定,如果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不能适应原产,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减少用工或者安排其他合适的用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工作,并应当在工作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劳动法第61条,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止的活动。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延长工作时间或夜班
    

2,产假保护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享受98天产假,包括15天的产前假;难产增加产假15天;对于多胞胎,每增加一个婴儿,产假将增加15天。
    

劳动法第62条,女员工应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3,哺乳保护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9条规定,女职工哺乳1岁以下婴儿的,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夜班工作。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日工作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的哺乳时间;女工多胎的,每多生一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劳动法第63条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止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工作
    

以上与哺乳期终止劳动合同有关。luba.com的小编辑借用了劳动部的回复,解决了长期以来的困惑。这篇文章是由lyba.com为您编写的。我希望它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您有任何其他问题,请到卢巴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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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5:44: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