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新劳动法下加班工资的计算标准 |
释义 |
《关于职工年平均月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的通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8]3号,自治区、直辖市: 根据《国定假日和阵亡将士纪念日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假期由10天增加到11天。因此,员工的年平均月制工作日和工资换算方法调整如下: I。系统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度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假日)=250天 工作时间的计算:月、季度一年的工作日乘以每天8小时。日工资与小时工资的折算 根据《劳动法》第51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在法定节假日支付工资,即日工资与小时工资折算时,不排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因此,日工资与小时工资的换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工资天数 月工资天数=(365-104天)÷12月=21.75天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2008年1月3日的解释: I。我个人认为“新算法”最大的亮点是“工资天数”的概念,“工资天数”承担着计算新工资基准天数的重要任务,从而结束了20.92天既是每月平均工作日又是工资日的历史 2。根据11个法定假日,每月平均工作日调整为20.83天,进一步定义了“工作日”的概念,明确了假日加班和休息日加班的界限,超过工作日的,按规定计算加班工资。这一概念与考勤制度密切相关。显然,11天的法定假日是带薪假日,每天带薪的员工在法定假日没有工资的现象将得到缓解。当然,21.75天的工资基数略微降低了加班工资。“工资天数”定义了日工资的计算标准,为工资计算提供了有力的依据。这一概念与薪酬计算规则密切相关 IV。综上所述,人力资源部的薪酬和考勤制度在数据上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薪酬是按照“工资天数”在“工作天数”的基础上确定的日工资标准计算的,为了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工作,“新算法的实用性得到体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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