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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释义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4年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6号公布,3月25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规定的决定》修正,第1条为了合理安排员工的工作和休息时间,保障员工的休息权利,为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根据宪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社会团体的职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第四条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或者因特殊情况需要缩短工作时间的,依照本法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五条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的,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工作时间,周六、周日为每周休息日。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每周休息日。第八条本规定由劳动部、人事部负责解释;第九条本规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1995年5月1日实施本法有困难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适当延长;但是,事业单位最迟从1996年1月1日起实施,企业最迟从1997年5月1日起实施上述是国务院为规范企业职工工作时间而制定的规定。我相信你在阅读了这一小系列的材料后就能理解它。如果有其他法律问题需要帮助,欢迎您咨询律师或致电Luba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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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19:5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