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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精神病人签订离婚协议案情分析
释义
    【基本案情】
    主人公阿芳和阿-牛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位于云龙区新生街的房屋归阿-牛。
    因阿芳患有精神类疾病,离婚后单方委托鉴定机构对自己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鉴定意见认定阿芳离婚时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了这份鉴定意见书,阿芳一纸诉状将阿-牛告到了法院,请求重新分割位于新生街的房屋。
    法院受理后,在本案诉讼期间重新委托鉴定机构对阿芳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结果为:阿芳在离婚期间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本案诉讼期间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儿子阿-宝作为阿芳的法定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法庭辩论】
    庭审中,阿芳陈述由于涉案房屋系阿芳、阿-牛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房证、土地证登记时也在二人离婚之前,可以认定涉案房屋系阿芳、阿-牛夫妻共同财产,考虑到阿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按照婚姻法照顾妇女合法权益方面,对原告予以多分。
    阿芳与阿-牛离婚系阿-牛趁阿芳发病时的行为,系阿-牛主观故意,是为了侵吞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按照法律规定,阿-牛应不分或少分。综上,阿芳主张房屋归阿-牛所有,由阿-牛给阿芳房屋折价补偿款。
    阿-牛则称,关于涉案房产是阿-牛母亲通过遗嘱的方式指定由阿-牛来继承,而且在遗嘱上也明确确定了该房屋的产权归阿-牛一个人个人所有,从遗嘱内容可以认定阿-牛母亲遗嘱意思是只有阿-牛本人才享有房屋所有权,其他人无权提出要求。
    根据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认定涉案房屋属阿-牛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
    【法院调解】
    涉案房屋虽系阿芳、阿-牛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但若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法院经审查认定涉案房屋归阿-牛个人所有,对年近60又无处安身的阿芳来说,生活处境可想而知,考虑到阿芳现实生活的难处,主审法官为双方做了大量调解工作。
    庭审调解时,阿-牛坚持不同意将涉案房屋所有权平均分割给阿芳,调解一度陷入僵局。王-颖法官凭借多年办案经验,对阿-牛晓之以理,动之以情,适时疏导阿-牛顾念往日情份,考虑儿女感受,将人间真情融入到这场调解中。
    在法官细致耐心的调解下,阿-牛最终做出让步,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涉案两层房屋归阿-牛所有。在该房拆迁之前,阿芳享有永久居住权。该房如遇拆迁,阿-牛保证阿芳享有拆迁安置房的永久居住权。如阿-牛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阿-牛购置房屋一套以保证阿芳享有永久居住权。房屋拆迁后及安置或购买新房的过渡期间,阿-牛也以租房等方式保证阿芳有房可住。
    【相关知识】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协议离婚中关于财产分割协议是否无效?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或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根据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无效,本案中阿芳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所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系无效协议。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继承其父母的遗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继承其父母的遗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或妻个人财产。本案中阿-牛提供其母亲的遗嘱上明确载明,涉案房屋产权归阿-牛一个人个人所有,法院经审查后认定该遗嘱有效,故该房屋归阿-牛一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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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9:1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