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惠国待遇原则中的“最惠国”一词最早出现在17世纪。然而,最惠国义务可以追溯到11世纪。当时,地中海沿岸的意大利、法国和西班牙商人开始想垄断当地市场,在国外做生意时排挤竞争对手。一旦他们无法实现自己的目标,他们就会寻求进入该国市场并参与竞争的平等机会。随着国际贸易规模的扩大和商业关系的发展,导致了政治条约和贸易条约的分离,并开始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 在1713年的英法乌得勒支贸易条约中,规定一方保证其在贸易和航运方面给予第三国的利益也应给予另一方。1778年,美国签署的第一项条约包括一项“有条件的”最惠国条款(与法国签署)。在19世纪,这些条约在欧洲国家很流行,但它们都是普遍的“有条件”最惠国待遇模式,即受惠国作出与第三国相同的承诺。1860年,这种基于互惠的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取得了实质性突破。1860年英法贸易条约的签署真正催生了现代意义上的无条件最惠国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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