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贸易术语在货物运输中的应用 |
释义 |
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代理合同》的审理过程中,书面委托协议、订舱协议或提单是审查双方法律关系和权利义务的基础。从诉讼证据的角度来看,在发生争议的情况下,传真或口头协议的内容很难确定。仲裁人往往需要综合参考提单的表面记录、当事人的行为以及贸易合同中约定的贸易条款,以便对其真实含义做出合理判断,运输和货运代理关系中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例如,买方和卖方在贸易合同中约定,交易应以FOB价格条件进行,卖方应联系买方指定的货运代理公司进行货物交接,并交换甲方船运公司的提单,以便收取货款。卖方随后将货物和出口清关文件移交给货运代理公司,并获得了船运公司A签发的提单。货运代理公司代表卖方办理出口清关手续,并委托乙方船务公司以买方名义运输货物,由买方支付运费。之后,卖方委托银行向买方收取a船运公司的提单,并将该提单退还。经调查,a船公司下落不明,未办理工商登记。卖方以货运合同纠纷为由起诉货运代理公司,理由是货运代理公司接受了卖方订舱和装运货物的委托,并负有为委托人谨慎选择合格承运人的代理责任。货运代理公司向卖方交付不具备承运人资格的船运公司提单,致使卖方无法向承运人追偿的,应当承担不当代理的过错责任。货运代理公司辩称,它接受了买方的传真委托,代表买方接收货物,转发了a船运公司的提单,并委托B船运公司实际完成货物运输并交付给买方。在这种情况下,卖方与货运代理公司之间没有书面委托协议,卖方不承认货运代理公司提供的买方传真委托文件的真实性;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卖方与货运代理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委托订舱关系 货运代理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办理货物清关手续、向承运人移交货物、订舱位、,这些事项可由货运代理合同当事人选择作为委托内容。因此,根据货运代理公司为卖方办理出口清关的事实,不能推断双方之间一定存在委托代理关系,包括订舱。这种情况可指买卖双方在贸易合同中通过F组条款表达的含义:在正常情况下,卖方只需办理出口清关手续,并在启运港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即可。买方负责货物的运输,并委托买方预定运输场地。卖方接受a船运公司的提单完全基于买卖双方在贸易合同中达成的协议,这与货运代理公司的意向表达无关。卖方持有的a船运公司提单的真正功能只是收取货款的收货凭证,这实际上具有很大的风险。B船公司的提单证明了买方与实际承运人之间的合同关系。这是两种相对独立的法律关系。从本案情况分析,卖方的损失是其接受FOB价格条件和买方提供的“影子”提单所造成的风险的结果,与货运代理公司和航运公司B的行为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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