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因员工档案丢失引发劳动争议的单位被判赔偿3万元 |
释义 |
因员工档案丢失引起的劳动争议获得30000英镑的赔偿 成都因员工档案丢失引起的第一起劳动争议最近终于得到解决。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和被告的上诉,认为原判决认定的档案遗失确实给职工甘某的社会保障就业造成了一定影响和损失,被告被责令酌情赔偿30000元 法院一审认定原告甘原为**成都**支行员工。2001年12月,他向该单位提出的自营职业和<买断服务的申请获得批准,双方的劳动关系终止。但是,当甘先生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相关社会保障手续时,发现被告丢失了档案,没有再办理社会保障手续 之后,当双方多次未能达成协议时,甘先生将**支行告上法庭,要求他补齐参加海军**支行工作的所有档案资料,并赔偿因档案丢失造成的实际收入损失72950元和可预见的合理收入损失237300元,一审赔偿因未办理社会保障手续而丧失正常医疗保险和退休年龄后的社会保障,以及因遗失档案而造成的精神损失,共计10万元 ,法院认为,甘先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申请在庭审中重新提交档案材料的可执行性。申请书不清楚,无法执行,他无法证明自己因档案丢失而失业。档案的丢失与他的就业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档案的丢失与他的实际损失之间也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他所主张的可预见和合理的收入损失也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法院不支持他的三项主张。然而,甘的档案丢失确实对他的社会保险和就业产生了一定的影响,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因此,一审法院酌情支持3万元 一审宣判后,原告和被告均拒绝上诉。甘坚持单位档案丢失,导致无法就业,**支行应补齐并恢复员工档案,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和合理的可预见收入,并认为判决中的3万元赔偿金过低**支行提出,1995年甘某调到**支行后,立即发现档案丢失。事实上,该单位在**支行工作期间已经补发了档案资料。解除劳动关系后,他还可以从社会保障局购买个人社会保障,享受正常医疗保险,并在达到退休年龄后领取社会保障,这与档案丢失无关,因此,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甘的申请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甘先生没有明确要求补发的具体内容和措施,他也无法证明文件丢失与他是否受雇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上述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但对于甘先生主张的精神损失费,一审法院根据整个案件的事实确定30000元也是合适的 因此,终审法院认为原审原告和被告的上诉均无法成立,因此依法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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