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他的报销要求能得到支持吗?
释义 2006年5月8日,李先生与天夏互联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互联网)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根据**互联网公司发送给李先生的邮件,内容如下:李先生的基本工资为每月12000元(税后),每月商务招待费、手机费、车费为1200元(提供账单报销)。2006年12月24日,李先生从**互联网公司辞职,并于第二天离开**互联网公司。2006年12月1日至25日,互联网公司未向李先生支付工资。此后,李先生向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上诉,北京(以下简称海淀仲裁委员会),要求**互联网公司支付2006年12月1日至25日的工资,并于2006年12月报销正常报销费用967.70元。2007年3月12日,委员会裁定,李先生应于2006年12月前往**互联网公司与主管领导核实出勤情况,并且**互联网公司应在检查其出勤情况后10天内计算并支付李先生的工资;李先生向**互联网公司提交了2006年12月的发票,互联网公司按照规定批准报销;驳回了李先生的其他索赔
    

李先生向法院提起上诉,反对海淀仲裁委员会海淀仲裁字[2007]798号裁决,要求**互联网公司在2006年12月1日至25日期间向他支付9677.42元工资和2419.36元经济补偿,2006年12月支付967.70元正常报销费用,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经审理,法院认为**互联网公司与李先生签订的劳动合同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有效,双方应当严格履行各自的义务。在本案中,**互联网公司称,李先生在2006年12月1日至12月25日期间没有工作,且未向法院提交充分证据,因此法院驳回了他的请求,并应在2006年12月1日至12月25日期间支付李先生9677.42元工资。由于未能按时支付上述工资,经济补偿2419.36元的25%一并支付。此外,李先生于2006年12月要求**互联网公司报销费用967.70元,经法院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法院裁定**互联网公司在2006年12月1日至12月25日期间支付了李先生9677.42元的工资和2419.36元的经济补偿,并报销了李先生967.70元的费用。法官说:
    

在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互联网公司是否应该赔偿李先生。在庭审期间,**互联网公司声称,李先生的报销应通过该公司的相关审批程序,并且没有为这一索赔提供足够的证据,因此法院不接受他的论点。根据**互联网公司发送给李先生的电子邮件,可以得出结论**互联网公司承诺每月向李先生支付1200元的商务娱乐费、手机费和车费,并要求报销账单。在庭审期间,李先生于2006年12月向法院提交了967.70元的账单,以寻求支持。根据双方先前关于每月报销费用的规定,**互联网公司应于2006年12月向李先生报销相关费用967.70元
    

本案产生的问题是:雇主为员工报销相关费用的依据和金额。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和员工可以书面或口头约定报销员工因公出差或因公发生的相关费用
    

首先,在工作期间向员工公布用人单位关于员工报销制度的规定,从而具有法律效力。员工还应及时遵守雇主关于报销制度的规定,以便双方在发生争议时及时保护其合法权益
    

其次,当雇主和员工就报销费用的规定达成一致时,要细化,做到公平合理,即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员工工作需要确定具体报销费用的金额、标准和比例,除了按照双方约定及时向雇主提交当班工人产生的费用报销账单外,还应及时保存账单副本,以便双方在将来发生争议时能够主张自己的权利
    


    

随便看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4 eaol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3/14 16:54: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