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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动争议的级别管辖内容是什么
释义

级别管辖权内容
    

I.区域管辖权
    

又称区域管辖权,以行政区域为确定劳动仲裁管辖权的标准。有三种区域管辖权:
    

1.一般区域管辖权。根据发生劳动争议的行政区域来确定案件管辖权的最常见方式
    

2.特殊区域管辖权。这意味着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双方之间的劳动争议由某一地点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和员工不属于同一仲裁委员会管辖的,由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这意味着法律法规规定某些类型的劳动争议只能由特定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如在中国境内履行境外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只能由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再比如,一些地方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由设区的市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级别管辖权是指各级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的分工和权限。一般分为:区(县)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区内普通劳动争议;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对外商投资企业或本市发生的重大劳动争议有管辖权。

III.移送管辖权

是指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无管辖权或不便于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管辖权,移交给有权或方便审理案件的劳动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规定,,区(县)级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将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提交上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处理。

IV.指定管辖区
    

是指两个劳动仲裁委员会之间就其管辖权发生的争议本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共同上级劳动行政部门,由上级劳动行政部门指定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无住所的被告提起诉讼的,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签订或者履行,诉讼标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者被告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财产可以扣押的,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侵权,或代表处所在地发生此类问题,请仔细阅读上述内容。那么我希望上面小编提供的答案能够解决你的问题。如果您的情况更复杂,律师协会还提供在线律师咨询服务。欢迎您参加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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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15:4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