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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谁能够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书
释义
    一、谁能够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书
    能够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书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和受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
    由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当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工伤认定申请书的内容
    法律网提醒您,工伤认定的申请书应写明:申请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员工的姓名、性别;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情况;员工的受伤原因、经过和伤情状况;以及申请的时间等内容。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三、工伤认定书多久出具
    工伤认定书自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内出具;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出具。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引用法条:
    [1]《工伤保险条例》第一十八条
    [2]《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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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0:4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