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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效力如何
释义

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有效性(I)如果一方拒绝接受仲裁裁决并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驳回原告的请求,仲裁裁决在实质性处理中是否立即生效,一旦当事人拒绝接受仲裁裁决并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裁决将失去效力,应直接作出判决。应当指出的是,原告在此类案件中的起诉是特殊的,即原告不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而只是要求法院确认他不需要赔偿被告。那么法院的审判应该基于原告是否应该赔偿被告以及应该支付多少赔偿,而不是基于原告打了一场官司(被告没有反诉),不仅没有得到赔偿,但赔偿了被告
    

(2)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中的某些事项不满意,而且争议仲裁裁决的效力不明确
    

中国劳动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案件进入诉讼的前置程序。如果当事人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并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争议仲裁无效
    

但是,劳动争议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将面临新的问题。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起诉、无理由原则,人民法院只能受理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部分事项不服的请求,不能全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1989年劳动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函》的复函》明确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仍应当将争议双方当事人作为诉讼人,不得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列为被告人或者第三人。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不包含撤销或维持仲裁决定的内容。根据该规定,人民法院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中,不能维持当事人未提起诉讼的部分劳动争议的仲裁裁决,对一些尚未提起诉讼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当事人将失去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依据。如果人民法院同时审理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全部内容,虽然解决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提出的部分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问题,也违反了《民事诉讼法》中的无诉讼、无理由原则
    

(三)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撤回诉讼的,仲裁裁决的效力如何
    

对此有不同的看法,主要涉及劳动争议诉讼尚未进入实质性处理时,如何确定仲裁裁决的效力,以及法院是否需要明示裁决的效力。一种观点认为,在人民法院决定撤销诉讼后,应当明确恢复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一种观点是,在人民法院决定撤回诉讼后,仲裁裁决的效力不应由司法裁决确认,而应由仲裁裁决本身具有法律效力
    

仲裁裁决的效力主要包括上述三个方面,其有效性将随着不同情况的变化而变化。如果您的情况更复杂,律师协会还提供在线律师咨询服务。欢迎您参加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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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16:1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