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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年5月9日) 政府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于1951年3月7日公布了《工资总额构成条例》。为便于实施,现就《条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作如下说明,以期各级劳动行政机关予以贯彻执行。《条例》所称在册人员,包括本企业长期聘用、季节性聘用、临时聘用、列入职工名册或者下达工作指令的人员。但这类临时工是指缺乏补充定额、工作性质与企业生产直接相关的临时工。临时修缮房屋或处理原材料的工人不包括在清单中。临时工实际为长期工的,应计入工资总额 (2)企业所属单位(医院、托儿所、职工子女学校、厂外交通运输单位等)的职工应列为在册人员,注册人员中的消防安全人员是指企业自行组织的消防安全人员。公安机关、消防机关派驻企业的消防安全人员,铁路系统消防、公安机关和公安部队的消防安全人员等其他人员,补充工资中的“除前款所列时间奖金以外的改进生产奖金”,是指保证质量、降低成本、完成或超过生产计划等常规奖金;非经常性奖金,如劳动竞赛奖金、劳动模范奖金和厂长基金支付的其他奖金,不计入工资总额 5.补充工资中的“其他形式支付的工资”一点,依照《工会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应当计入工资总额。至于年终双薪和年终奖,由于是类似福利性质的变相工资,不计入工资总额 6.补充工资还应包括国家法律法规给予个人的各类公休假日工资和假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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