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保〔2005〕12号):近年来,一些地方反映,一些用人单位招工时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争议双方劳动关系难以确定,这使得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难以维护,对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产生了不利影响。为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现将建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劳动关系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同时有下列情形的,建立劳动关系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偿劳动的劳动者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第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在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考下列文件: (1)工资支付证明或记录(员工工资单)和各项社会保险费支付记录 (2)用人单位发给劳动者的“工作卡”和“服务卡”可供查阅证明自己的身份 (3)员工填写的《登记表》、《申请表》等招聘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 用人单位对第(1)项中的相关证明承担举证责任,(三)用人单位依照第一条规定招用劳动者的,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如有异议,任何一方均可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建筑企业、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者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应当对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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