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效合同或可撤销合同 |
释义 |
[要点] 李隐瞒了租赁房屋属于胡某和张某的事实,与余某签订了转让协议,并在张某不知情的情况下要求余某与胡某签订租赁合同 一审: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2012)元民二储字第7号(2012年4月16日) [案例]原告于,男,198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原阳县韩东庄乡韩屋村 被告李某,女,1972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原阳县大宾乡薛大宾村 被告胡,女,194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y、 第三人张某,男,197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元阳县城关镇顺城街364号 元阳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胡是第三人张某的母亲,他们在元阳县城关镇商业城北侧百合新娘婚纱摄影南部有一个街道前厅,共两层。2009年9月13日,第三方张和被告李签署了一份租赁协议,双方约定:“甲方(张)有门面房,出租给乙方(李),合同期限三年,年租金6000元整。合同期满后,乙方如需再次租赁,甲方不得将其出租给他人。合同期内,该房屋使用权归乙方所有,乙方不得改变甲方房屋结构。租金按(合同期限:2009年9月13日至2012年9月13日)2011年11月7日,原告与被告李某签署了转让证书,李某将租赁房屋转让给原告。在转让证书中,双方约定:Li将位于第一个立面房间(上层和下层)《百合花新娘婚纱》以1.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余某,转让费为空房转让费,自即日起至2012年3月13日止仅包括玻璃门和租金。在被告李某、原告及被告介绍下,李某与原告签署转让证书当天胡蚂蚁签署了租赁协议,协议规定:“甲方(胡)将位于商业城市北部百合新娘婚纱以南的第一前室(上、下两层),以其名义将该物业出租给乙方(于),租期六年(2012年3月13日至2018年3月13日)租赁期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增加租金或单方面终止租赁协议。如发生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另一方乙方应向甲方支付5万元的违约金,并赔偿另一方的所有损失。3.如果该房屋的产权发生转让,本协议应继续履行,直至到期。4.乙方应在该房屋合法经营,不得擅自修改房屋结构。5.本协议到期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租赁权。6.乙方可在租赁期内将该房屋向外转让,甲方和第三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7.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如有任何事项,本协议将于本协议生效如不同意,双方应协商解决。被告李在上述协议上签字作为证明人。原告与胡签订租赁协议后,与元阳县玉龙广告部签订了装修协议,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并向玉龙支付了8000元预付款ng原阳县广告部。在装修过程中,原告被第三人阻止,只安装了一个卷帘门。经原告与原阳县与玉龙广告部协商,原告向原阳县玉龙广告部支付8000元作为损失赔偿金上诉。 原告声称,被告胡和第三人张共用一间位于贸易城北部百合新娘婚纱摄影南部的街道前室,分为上下两层。前室已由第三人张租用。2009年9月13日,被告李租赁d前室并购买,一直使用。2011年11月,被告李将前室转让至室外,原告看房后愿意出租,转让费15000元。但在签订租赁协议时,被告李谎称前室属于被告并带领原告和被告胡某签署门面房租赁协议,被告李某作为证人签署协议,原告和被告李某同时签署协议,被告李某获得转让费15000元,协议签订后合同签订后,原告开始装修门面房。但在装修过程中,第三人张某的妻子毛平停下来说门面房是她的。经过多次协商,第三人不允许原告使用门面房。原告要求被告李某退还合同金额e转让费,但被告李某2011年未退还,请求人民法院1.依法确认原被告胡某于2011年11月7日签署的租赁协议无效;2.依法撤销原被告李某于2011年11月7日签署的转让证书法律;3.命令被告李返还转让费15000元,赔偿损失8000元,共计23000元。在本案中,原告根据2011年11月7日签订的租赁协议和原告与被告李于2011年11月7日签署的转让证书,将索赔变更为原告与被告胡被告李辩称,原告要求确认与胡签订的租赁协议无效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市后辛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解释》g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规定,无效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租赁非法建筑物。原告与胡之间的合同应为有效合同;原告要求撤销与李的转让证书也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s、 被告胡没有回答。 第三方说,我们认为原告和被告胡签署的协议无效,我无法获得该协议。我支持原告关于我如何支付她的房屋租金的观点。 [审判] 原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共有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受益权和处分权的行使应得到所有共有人的同意。被告李与第三方签订了租赁协议,租赁了涉案房屋,但他要求原告签署了一份协议n转租时与被告胡达成协议,这可以证明被告李知道房屋系统被告胡和第三方张分享了这一事实。但是,被告胡和被告李向原告隐瞒了租赁房屋的另一共有人的事实,并签署了租赁协议和转让协议与原告签署的转让证书。两被告的行为属于欺诈行为。原告要求撤销与被告胡签署的租赁协议和与被告李签署的转让证书,并在合同解除后得到法院的支持,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合同。因本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不能返还或者不必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过错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被告李应当返还原告收取的过户费15000元f、 被告李隐瞒事实,与原告签订转让证书并介绍原告与被告胡签订租赁协议,赔偿原告因履行合同而造成的损失,结合本案,原告赔偿了Y广告部广阳县玉龙,预付款8000元。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根据第五十八条第1款的规定:原告与被告胡于2011年11月7日签署的租赁协议和原告签署的转让证书被告李于2011年11月7日被撤销;2.被告李返还原告转让费人民币15000元,并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3.被告李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元,本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s、 本合同的订立是基于双方的自愿,且合同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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