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王某的欠账经历还要从2009年开始。当年,王某挂靠在林某开办的一间磨具钢材厂经营业务,因双方合作关系结束,两人对公司债券债务进行清算,王某应支付林某76万元。王某一下子拿不出这么多钱,便同林某签订了还款协议,协议中约定在2009年5月4日前偿还26万,剩余的50万元从2009年6月1日起计算,5个月内还清。后来王某陆续偿还了36万元,林某也给其打了收条。 临近还款最后期限,王某仍有40万元没有还清,林某将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支付剩余的钱。庭审期间,林某和王某都承认王某已经支付了36万元。当王某拿出了一张林某打的收条,王某称除了双方认可的36万元之外,自己另外又还了36万元,这张收条就是最好的证据。林某认为,这张收条正是双方认可的那笔还款,并没有额外的36万元。法院一审判决,王某只需再偿还4万元即可。 法院判决男子支付欠款 一审判决后,林某不服,起诉至市中院,市中院审理认为,如果情况同王某所说,两次还款都是36万元,有些巧合,而且王某无法提供第二笔还款的账目信息,综合其他证据判断,王某第二次还款并不存在,经法院二审判决王某支付40万元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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