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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超市收银员收到假币,单位可以要求赔偿吗
释义

我是超市的收银员。一周前,由于验钞机出现故障,超市在我反映后没有及时处理,甚至以不能耽误工作为由要求我继续收钱。那天顾客太多了,虽然我一直很小心,但下班后到财务部付款时,还是被告知收到了8枚100元假币。随后,超市以与我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假币收讫,后果自负”为由,要求我承担全部损失,并表示将一次性扣除下月支付给我的1300元工资。虽然我一再争辩,但超市很固执。请问:超市是对的吗律师分析:
    

超市是错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用人单位因职工自身原因遭受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以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额不得超过劳动者月工资的20%。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p>

相应地,无论超市一次性扣除你800元的工资,远远超过你月工资的20%,无论你扣除后的月工资只有500元,低于月最低工资标准,也就是说明显违反了上述规定。就公司要求你赔偿而言,本案不具备以下条件:
    

一方面,赔偿必须以“因劳动者自身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为前提。不管是什么原因,不管你有没有过错和过错的大小,超市都会要求你“收受假币,并承担后果”,这无疑违反了强制性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违反法律规定,行政法规强制执行的无效劳动合同,是指你与超市之间的劳动合同虽然有相关规定,但从一开始就不需要受其约束,而超市无权以此作为处罚依据
    另一方面,“劳动者本人原因”是指劳动者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用人单位损失。而你既没有故意,也没有重大过失: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却希望或者任由损失发生。但你不想收到假币,你也不想让它溜走;重大过失是指注意能力强,但不尽最低注意义务,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行为。不过,纸币检测仪坏了之后,你向超市反映,超市强迫你继续收费时,你很小心。这表明你不仅尽了最大的努力,而且尽了你的注意义务。相反,如果超市没有及时处理验钞机,甚至让你在不知道识别假币的情况下继续收钱,就可以避免疏忽或轻信可能造成的损失,这是一种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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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9:1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