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欠薪罪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侵犯,严重破坏了市场诚信原则,也是造成社会不稳定的因素之一。如果这种行为得不到有效惩罚,那么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众对稳定生活的向往就会受到很大影响。因此,在刑法中增设恶意欠薪罪是必要的,也是可能的,对规范劳动关系、稳定社会治安、增强公众安全感将起到重要作用。另外,恶意欠薪罪应于2015年1月6日分别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而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查办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涉嫌案件衔接工作的通知》。这意味着欠薪罪将得到更严厉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一条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手段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或者有能力支付但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缴纳,仍不缴纳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欠费罪的,处罚金,对有下列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恶意拖欠工资的,应当立案侦查:一、逃避支付工资的2015年1月6日,以转移财产、逃匿或者能够支付但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方式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下简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宣布,中央四部门近日联合下发《关于加强查办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涉嫌案件的通知》。这意味着欠薪犯罪将得到更严厉的处理 这一通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联合发布。虽然我国已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纳入刑法并出台司法解释,但由于行政领域向刑事领域过渡的需要,劳动保障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还存在一些问题。此外,一些规定不明确,导致一些涉嫌刑事案件停留在行政处理阶段,无法有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刑法对犯罪的打击效果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人保部联合制定下发通知。为解决行为人逃匿后无法取得相关证据的问题,通知规定,行为人逃匿致使无法取得工资账簿等证据材料或者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工资支付等相关证据材料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对劳动者进行调查询问,做好询问记录,同时积极收集能够证明劳动用工事实和欠薪数额的相关证据,并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和其他有关证据认定事实 对于行为人拖欠劳动报酬后“逃匿”的问题,通知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可以书面形式确认收到,电话、短信等,通知行为人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合作解决问题,但行为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合作解决问题,或者明确拒绝支付劳动报酬的,对恶意欠薪罪的量刑标准问题,我们进行了梳理。恶意欠薪行为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严重损害了市场诚信原则,也是造成社会不稳定的因素之一。数额巨大的量刑标准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您有任何疑问,请咨询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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