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员工提前离职而不支付年终奖的规定有效吗 |
释义 |
张先生加入了一家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做出口业务员。双方签订了《考核细则》,根据考核细则,凡因故在年底前离开公司的业务人员,一律不享受年终奖。张在工作了一年半后离开了。后来,张某申请仲裁,要求安某设备技术有限公司支付离职时当年的年终奖 一种观点认为,不给离职员工年终奖是一种“歧视性待遇”,这是违反同工同酬原则的,不公平、不合法的,只要在今年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应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根据员工相应的工作时间折算年终奖 有最终决定权,年终奖是一种奖金,是否发放,何时发放,如何发放。这是公司的权利,公司应该说了算。p> 另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也是一种合同。根据合同意思自治原则,只要双方在合同或《员工手册》中对年终奖有约定,就应按约定办理 本案按第一种观点办理,比第二种和第三种方式更为合理,能够更好地平衡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利益 《劳动部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延长工作时间的奖金、津贴、补贴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从规定中不难看出,奖金属于劳动报酬,是职工工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实际上,奖金的发放形式有月奖金、季奖金、年终奖金等多种,但不同形式的奖金发放并不能改变这些奖金属于工资的根本属性,年终奖是用人单位根据年度经济效益和对职工年度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属于法定劳动报酬的范围,而不仅仅是用人单位激励员工、留住人才的手段,就本案而言,安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没有证明本案争议的年终奖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工资”范畴,因此应该考虑,本案年终奖是对基本工资的补充,其性质仍属于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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