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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员工提前离职而不支付年终奖的规定有效吗
释义

张先生加入了一家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做出口业务员。双方签订了《考核细则》,根据考核细则,凡因故在年底前离开公司的业务人员,一律不享受年终奖。张在工作了一年半后离开了。后来,张某申请仲裁,要求安某设备技术有限公司支付离职时当年的年终奖
    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书《关于安某设备技术有限公司年终奖的第十二条》。,是用人单位免除法律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协议,违反了法律的有关规定,该协议无效,因此,A设备技术公司。,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考核细则》中关于提前辞职和不支付年终奖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是否有效,对于年终奖之前离职的员工是否有权领取年终奖,有很多不同的看法。综上所述,主要有三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不给离职员工年终奖是一种“歧视性待遇”,这是违反同工同酬原则的,不公平、不合法的,只要在今年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应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根据员工相应的工作时间折算年终奖
    

有最终决定权,年终奖是一种奖金,是否发放,何时发放,如何发放。这是公司的权利,公司应该说了算。p>

另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也是一种合同。根据合同意思自治原则,只要双方在合同或《员工手册》中对年终奖有约定,就应按约定办理
    

本案按第一种观点办理,比第二种和第三种方式更为合理,能够更好地平衡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利益
    首先,明确年终奖的性质
    

《劳动部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延长工作时间的奖金、津贴、补贴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从规定中不难看出,奖金属于劳动报酬,是职工工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实际上,奖金的发放形式有月奖金、季奖金、年终奖金等多种,但不同形式的奖金发放并不能改变这些奖金属于工资的根本属性,年终奖是用人单位根据年度经济效益和对职工年度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属于法定劳动报酬的范围,而不仅仅是用人单位激励员工、留住人才的手段,就本案而言,安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没有证明本案争议的年终奖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工资”范畴,因此应该考虑,本案年终奖是对基本工资的补充,其性质仍属于工资
    其次,双方签订的考核细则第12条是否“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年底前离职的业务人员不享受年终奖”可以作为被告拒绝支付年终奖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免除法律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条款无效。就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而言,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是双方的主要义务,本案《考核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提前辞职不支付年终奖,实际上是用人单位免除法律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约定,违反了法律的有关规定,与《劳动法》中用人单位不得无故扣减、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规定相抵触,同时,它还限制了劳动者依法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违背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法律精神,应当是无效的,无论员工是否在年终奖支付前离职,雇主都应支付年终奖。如果双方对此有协议,则应审查该协议是否免除雇主的法律责任,是否排除雇员的权利。如果是这样,协议将被视为无效,雇主仍应支付年终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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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21:4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