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金融海啸的持续,企业倒闭、企业停业、高管外逃等引发的诸多社会问题接踵而至。拖欠工人工资——由政府垫付;农民工返乡——政府出台了各种措施;毕业生就业形势不好——政府引导、企校合作、招聘秀不断。。。但也有一批人曾经是股东、债权人、投资者、企业供应者、社会中高收入群体。伴随着金融海啸,他们中的一些人一夜之间变成了低收入者。因为他们不易受伤害,也不形成群体,政府的紧急救援政策对他们没有好处。一条法律把他们从天而降。纵观过去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和管理者,如今依然过着富裕的生活,他们感到不公平。但他们要去哪里起诉 事实上,经过30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的立法是比较完备的,但在实践中,由于缺乏社会知识或应用,人们觉得法律保护是不完备的。因此,只有激活现有法律,有效运用现有法律手段,才能使全社会得到充分的法律救济,才能满足上诉人的公平要求。200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一章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章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将现行破产法中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延伸至《公司法》,并在不否定公司资格的前提下,在具体法律关系中适用法人人格否认,使控股股东、股东、股东、股东、股东、股东、股东,股东、股东、股东、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这一制度是与有限责任公司相互制衡的法律规定,众所周知,在历史上,公司在产生之初都是无限责任公司。这种公司模式注重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同时允许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承担无限责任。一旦投资失败或遇到不可抗力,将被摧毁。毋庸讳言,公司财产、家族财产、家族财产都会呈现,甚至生命的命运也会改变。于是,有限责任公司诞生于无限责任公司之后。它的历史意义,正如美国学者n。M。巴特斯说,他超越了蒸汽机和电力的发明。因此,有限责任公司发明后,激发了全社会的投资热情,市场经济也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发展。然而,在发展的过程中,人们发现,一件事情有一个优点和一个缺点。有限责任公司降低了投资者的责任和风险,但也存在着股东利用公司人格损害债权人利益、管理层滥用公司人格损害股东利益等行为。因此,2006年实施的《公司法》引入了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所谓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是基于特定原因,在特定法律关系中否定公司(或公司)独立人格的法律制度,并在此基础上,重新配置义务和责任。运用该制度的结果是,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权人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一制度起源于欧美国家,英美法系国家又称“揭开公司面纱”,大陆法系国家又称“直接请求权制度”。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适用于下列情形:第一,股东利用公司人格规避侵权或合同义务。例如,一些股东利用公司财产设立一家或多家公司,将原公司的资金和财产转让给其他公司,使原公司空壳经营,致使公司债务无法履行或强制执行,第二,因虚假出资或者出资后抽逃出资,致使公司经营性财产严重不足。如我国《公司法》虽然建立了法定资本制度,但由于审计、资产评估等相关制度不完善,执行不严,公司成立时存在虚假出资、注册资本不实等问题,股东实际未缴或者未缴足注册资本,或者已缴足注册资本,但公司成立后,股东抽回全部或者部分出资或者注册资本。虽然符合法律规定,但其经营规模远远超过其经济承受能力,使得股东在有限责任保护下将交易风险转移给相对人。随着企业的发展,企业之间无疑存在着业务往来、资金交叉、人员控制等多重关系。在关联企业中,企业的独立人格往往受到外部因素的影响,丧失了决策和行为的独立性。例如,母公司、子公司、企业集团与其下属企业之间的关系,母公司或集团公司过度干预或操纵公司的具体经营活动,导致决策失误、经营失败甚至破产。如果由有限责任公司规定,将无法追究母公司或其他决策机构的责任,从而损害子公司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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