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作为一种婚姻方式,曾经在我国大量农村地区存在。但是,自1992年4月1日起,我国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但以前的一些法律对事实婚姻仍有规定。让法律欺负小编告诉你,关于事实婚姻的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 2003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第二次解释》。根据《解释》第一条,人民法院不受理除配偶与他人形成的其他简单同居关系以外的其他简单同居关系的确认、解除等争议。因为男女双方都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会产生两种不同的法律后果,即事实婚姻关系和同居关系,两者的结果大相径庭,正确界定事实婚姻关系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关键问题 1989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了《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经婚姻登记的以夫妻名义同居案件的意见》;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前,男女双方同居的,只要双方在向人民法院起诉时符合法定结婚条件,即认定事实婚姻关系,虽然没有对婚姻的一些实质性要求。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实施后,双方同居的,要求双方必须具备法定的结婚条件,才能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除了以上两种情况,其余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以夫妻名义同居的男女为同居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12月1日施行的《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事实婚姻的定义作了修改本解释是指1994年实施的《婚姻登记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此前的有关司法解释。在坚持以往司法解释有条件承认事实婚姻原则的同时,将事实婚姻与同居的界限划分为一个时间分界点。《解释》第五条规定:“未按照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前,男女双方都符合婚姻实质条件的,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条例》颁布实施后,男女双方都符合婚姻基本条件的,视为事实婚姻,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前通知其补办婚姻登记;没有婚姻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处理。 根据司法解释,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对事实婚姻进行界定:一是婚姻条件,即男女双方必须符合婚姻的实质性要求,唯一缺失的是不按规定办理婚姻登记的形式要求;二是时间条件,即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条例》颁布实施前,男女双方都必须具备婚姻的基本要素,即1994年2月1日以后,如果男女双方都具有婚姻的基本要素,但缺乏正式要素,没有登记结婚,则应视为同居。由于《婚姻法解释(一)》明确规定:“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因此,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应严格以上述两个条件作为判断其是否属于事实婚姻的标准,以上是我国相关法律对事实婚姻的规定。现在,对于事实婚姻,会及时通知当事人办理结婚手续,否则按同居关系办理,此时双方利益无法保障。如果您对此有任何疑问,可以直接致电我们的法律咨询网在线律师 如何处理事实婚姻 如何终止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受法律保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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