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闸北区2006年城市房屋拆迁执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
释义 |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彭浦镇政府、区管重点企业: 《闸北区2006年城市房屋拆迁执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已经2006年7月17日第142次区政府常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闸北区2006年城市房屋拆迁执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沪府<2001>第111号令)(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将本区城市房屋拆迁执行有关标准规定如下: 一、 被拆迁居住房屋的最低补偿单价标准 (1)区域的划分(附图) A、沿铁路、虬江路、宝山路以南至苏州河以北地区 B、A区域以北至中山北路内环线以南地区 C、中山北路内环线以北至走马塘以南地区 D、走马塘以北至闸北、宝山交界地区 (2)最低补偿单价标准如下: A地区调整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9170元 B地区调整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8410元 C地区调整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7920元 D地区调整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7200元 二、 价格补贴标准 根据我区实际情况,价格补贴系数为30%。 三、 面积标准房屋调换的适用标准 面积标准房屋调换方式适用于拆迁旧式里弄房屋、简屋及非成套独用的居住房屋。从我区实际情况出发,居住房屋拆迁面积标准房屋调换最低安置标准: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不足25平方米的按25平方米计算。 闸北区各类地段应安置最低标准表: 被拆迁房屋 地段 安置房屋地段(平方米) 四 五 六 二、三 32.5 40 50 四 / 35 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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