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收集整理有关证据材料,包括证明存在著作权争议并受中国法律保护的证据、原告与著作权争议关系的证据、侵权行为存在和实施的证据等,被告与侵权关系的证据、侵权利益的证据、侵权程度的证据等(2)证明涉嫌侵权的著作权成立① 证明原告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著作权属于原告。也就是说,原告作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外国人,依照我国法律有资格享有著作权。而且,原告与著作权之间存在着直接的法律关系,著作权属于原告并被许可使用 (2)证明存在争议作品。即原告应提供具体作品,如书籍、录音制品等,以证明该作品在中国享有著作权。即证明作品是原告创作的作品,并提交作品的手稿,注明创作完成时间,以排除抄袭的可能。而且,原告作品的内容是合法的,属于著作权保护的对象。并且作品仍在著作权法规定的期限内。(3)证明侵权行为的存在和具体的侵权方式。例如,在未经授权擅自复制、出版原告作品的侵权行为中,原告需要在市场上购买侵权物品。为了使证据更准确、更有说服力,原告可以聘请公证处公正的工作人员购买侵权物品,一般只要原告证明具体侵权方式的存在,就可以要求公正的工作人员制作整个购买过程的公证书,选择管辖法院作为原告的基本原则有:方便原告原则、被告原则和选择较大城市原则。这主要是因为不同法院对同一案件的审理结果可能有不同甚至更大的差异,侵权案件一般有几个法院可供选择,因此,采取上述三项原则有利于原告在起诉前采取措施,主要是为了防止被告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确定一些重要证据,保证胜诉后的实际经济赔偿。本办法是为了支持原告在诉讼中的主张,保护原告在胜诉后的财产。(六)立案准备开庭。(七)要求被告承担法律责任。原告应当提交证据因侵权造成的自身经济损失;或者被告人非法获利的证据;或许可他人时取得许可费的证据。以及原告合理支出和名誉损失的证据。以请求法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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