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服务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原则是什么? |
释义 |
1、 服务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原则是什么?服务作品著作权的归属仍然是完成作品的劳动者。 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16条,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而创作的作品,是服务作品。著作权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经营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后两年内,未经本单位同意,作者不得允许第三方以与本单位相同的方式使用作品(一)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著作权的服务作品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合同的规定,我国著作权法将职务作品定义为“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而制作的作品”。由于“工作任务”过于笼统,容易产生歧义,人们对工作的理解不一致。正因为如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此进行了弥补,即:,它规定著作权法关于服务作品的规定中的“工作任务”,是指公民在法人或者组织中应当履行的义务,责任范围必须由劳动合同或者有关规定直接确定;另一方面,作者创作的作品应直接关系到作者所在单位的正常业务 在职务作品的认定上,应严格界定“责任范围”,否则,大量的个人作品将归入职务作品,这不仅打击了创作者的积极性,也反映了社会利益分配的不公。在判断职务作品的过程中,应高度重视以下因素: (1)职务作品和作者是否在工作时间创作。作品的创作不同于产品的生产(制作产品时,无论任务完成与否,生产者在一天工作时间届满后都可以离职)。作品的创作过程是一个连续的心理过程,也是一个连续的写作过程。有时,在工作时间创作一部作品只是一个初步的想法,但在工作时间之外仍然是不可抗拒的,所以这个想法是以一定的客观形式实现的,作品也会得到进一步的提炼和加工。这样,我们就很难判断作品的构思和创作是否属于“工作时间”。因此,不能(也不能)以工作时间作为判断作品是否属于职务作品的标准;(2)职务作品与作者是否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进行创作的关系。事实上,许多工作,特别是社科工作,几乎不需要使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但属于职务工作;另一方面,一些作者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创作的作品,不一定是官方作品。在这种情况下,也可以是委托工程或其他类型的工程。因此,我们不能以物质技术条件来判断作品是否属于职务作品,综上所述,职务作品的第二个法律特征是创作的作品应当属于作者的责任范围。只有作者在劳动合同(或者单位规章制度、长期工作计划或者其他必须由单位工作人员执行的规定)规定的作者职责范围内创作的作品,才是正式作品。我们决不能把一些超出这一范围的作品列入官方作品。否则,不利于保护作者的著作权权益,会严重削弱作者的创作积极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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