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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无效婚姻管辖权的内容是什么?
释义

很多人或多或少应该对无效婚姻有一定的认识。无效婚姻一般是由当事人重婚的可能性引起的,也就是说,他们结婚之前没有离婚,然后又和另一个人结婚,而且可能有一些遗传病、传染病等,这些也不好。接下来用小编来了解无效婚姻管辖权的内容
    以了解夫妻共同生活的基本情况,找出是否存在无效原因或可撤销原因,维护婚姻制度的严肃性和稳定性,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必要对无效婚姻诉讼的管辖权作出专门规定
    首先,应当以夫妻共同居住地或者共同惯常居住地作为确定管辖权的基本依据。具体来说,这两类诉讼管辖权的确定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夫妻有共同居住地的,应当由共同居住地的基层法院管辖。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第四次意见》,公民的居住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因此,夫妻共同住所是指夫妻的户籍所在地。在大多数情况下,夫妻有共同居住地,因此无效婚姻诉讼和撤销婚姻诉讼原则上由共同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共同居住地与共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或者夫妻没有共同居住地,但有共同经常居住地的,夫妻双方没有共同住所或者共同经常居住地的,由共同经常居住地的基层法院管辖,但夫妻一方的住所与夫妻双方最后一个共同住所或者共同经常居住地属于同一基层法院管辖,由法院行使管辖权。这一管辖标准的法理基础还在于由夫妻共同居住地或共同惯常居住地法院负责办理无效婚姻诉讼和撤销婚姻诉讼,以妥善解决这两类案件及其他相关事宜,不能按照上述共同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确定管辖的,夫妻一方的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与其共同未成年子女的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相同的,由当地基层法院管辖。这一管辖标准的理由在于:无效婚姻诉讼和撤销婚姻诉讼必然涉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监护、教育等问题。规定与未成年子女同住的夫妻,其居住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法院对这两类案件有管辖权,便于同时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统一解决涉及未成年子女的一系列问题,有利于更好地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第三,不能按照上述标准确定管辖权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法院管辖。有两种情况。一是夫妻一方提起诉讼,应当由配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法院管辖。另一种情况是,第三人因婚姻无效提起诉讼的,由夫妻双方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法院管辖,第三人可以选择向夫妻一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但是,有两个以上第三人分别向夫妻双方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的,由最先受理起诉的法院管辖;两个法院同日受理的,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第四,被告在中国没有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法院管辖第五,夫妻一方提起无效婚姻、解除婚姻诉讼,但双方在中国无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依照上述规定不能确定管辖的,由被告现居住地中国法院管辖。被告无住所或者住所不明的,由原告住所地中国法院管辖。夫妻双方在中国没有住所、经常居住地或者居住地的,由其最后一个共同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没有最后共同住所或者共同经常居住地的,由夫妻一方在中国的最后住所或者共同经常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第六,夫妻一方是中国公民,另一方是外国公民或者无国籍人,我国法院对婚姻无效、撤销的诉讼具有管辖权。具体管辖法院应根据不同情况适用上述不同规则,但在实体法上,夫妻双方均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但在中国定居的,适用结婚地法律,当一方起诉请求我国法院认定婚姻无效或者解除婚姻时,我国法院有管辖权,但在实体法上,也应适用缔结地法律,我用无效婚姻制度来解决无效婚姻问题。通过无效婚姻制度,追究非法婚姻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即宣告其婚姻无效。婚姻当事人可以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专属管辖范围内提起婚姻无效诉讼,对婚姻无效行使管辖权是十分必要的,因为这可以考虑到每个人的意愿。有的可能具有欺骗性,导致一方想申请婚姻无效。其实,这不仅是为了保护双方,也是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婚姻管辖权也是为了维护婚姻的严格性,所以势在必行
    

? 婚姻法关于婚前财产公证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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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7:53: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