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效婚姻管辖权的内容是什么? |
释义 |
很多人或多或少应该对无效婚姻有一定的认识。无效婚姻一般是由当事人重婚的可能性引起的,也就是说,他们结婚之前没有离婚,然后又和另一个人结婚,而且可能有一些遗传病、传染病等,这些也不好。接下来用小编来了解无效婚姻管辖权的内容 (1)夫妻有共同居住地的,应当由共同居住地的基层法院管辖。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第四次意见》,公民的居住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因此,夫妻共同住所是指夫妻的户籍所在地。在大多数情况下,夫妻有共同居住地,因此无效婚姻诉讼和撤销婚姻诉讼原则上由共同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共同居住地与共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或者夫妻没有共同居住地,但有共同经常居住地的,夫妻双方没有共同住所或者共同经常居住地的,由共同经常居住地的基层法院管辖,但夫妻一方的住所与夫妻双方最后一个共同住所或者共同经常居住地属于同一基层法院管辖,由法院行使管辖权。这一管辖标准的法理基础还在于由夫妻共同居住地或共同惯常居住地法院负责办理无效婚姻诉讼和撤销婚姻诉讼,以妥善解决这两类案件及其他相关事宜,不能按照上述共同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确定管辖的,夫妻一方的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与其共同未成年子女的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相同的,由当地基层法院管辖。这一管辖标准的理由在于:无效婚姻诉讼和撤销婚姻诉讼必然涉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监护、教育等问题。规定与未成年子女同住的夫妻,其居住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法院对这两类案件有管辖权,便于同时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统一解决涉及未成年子女的一系列问题,有利于更好地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 p> 婚姻法关于婚前财产公证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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