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权投资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
释义 |
股权投资有三种方式:一是直接投资;二是股权转让;三是参与增资扩股(一)设立直接投资存在虚假投资和非货币性投资两大法律风险2011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公司法解释(三)》,扩大了出资民事责任的范围:一是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按照公司章程缴纳出资的,发起人股东和股东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但原《公司法》对此没有规定;二是规定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协助股东退资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三是规定第三方垫资协助投资者设立公司,双方约定投资者验资成立后提取资金偿还第三方时,投资者未补足出资时,第三人应当与投资者承担连带责任。据此,公司债权人可以提起诉讼,要求不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对公司在出资本息范围内不能清偿的部分债务承担责任,或者要求公司其他发起人与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此外,司法解释还规定,股东出资义务不受时效期限的限制 非货币性财产投资的法律风险:被投资财产的价值或所有权存在瑕疵 非货币性房地产投资的防范措施:注意投资协议的规定,并在投资协议中明确:“投资者保证高新技术投资为其专有技术成果,与之相关的所有产权完整、充分、无瑕疵”,股权转让的法律风险股权转让中存在许多风险和问题,如转让的股权是否具有完整合法的处置权、是否履行了法定程序等,以及是否已获得相关授权或批准。其中,标的公司的或有负债容易被忽略,“或有负债”既包括担保责任等条件满足时可能发生的或有负债,也包括附带的、不可能在会计报表中记载的或有负债,如产品质量责任 法律风险: 1.标的公司存在未知或有负债。如果标的公司清偿债务,所转让股权的价值将受到影响 2,“零对价”股权存在风险。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的规定,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转让股权时,知道不履行出资义务的原因,仍接受股权的,受让人应当与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应注意“零对价”股权转让的风险 2.恶意稀释小股东利益 部分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擅自放弃国有企业参与增资的权利,将增资款让渡给有关联关系的企业或者个人,可能损害国有资产权益,构成犯罪的,应当考虑股权投资的风险。如果有什么我们不了解的,请访问法律咨询网.com,它为您提供在线法律咨询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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