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十条规定,胁迫是行为人违背真实意愿,胁迫对方或者其近亲属结婚,给对方生命、健康、名誉、财产造成损害的情形。因此,胁迫婚姻有下列情形:(1)行为人以威胁对方生命、健康、名誉、财产等为手段,违背真实意思胁迫对方结婚;(2)行为人以威胁对方生命、健康、财产等为手段,违背真实意思强迫对方结婚,另一方近亲的名誉和财产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强迫婚姻必须迫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愿,即非自愿结婚。根据我国《婚姻法》,结婚的积极条件包括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对方或任何第三方干涉。因此,可以撤销胁迫婚姻 第二,被胁迫方如何申请因胁迫解除婚姻 民法第1052条(自2021年1月1日起生效):如果是胁迫婚姻,被胁迫的一方请求解除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解除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胁迫结婚的一方,应当在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依照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解除婚姻关系,并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和结婚证 (二)能够证明被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胁迫婚姻是真实的,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的,应当解除婚姻关系,并因胁迫婚姻是可撤销的婚姻而宣告结婚证无效,被胁迫的一方可以向民政局或者法院申请解除婚姻关系。被胁迫方采取暴力手段的,也可能涉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但需要注意的是,被胁迫方要求解除婚姻的,应当在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人身自由受到非法限制的一方当事人要求解除婚姻的,应当在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解除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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