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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案涉及公司股权的转让
释义

一般来说,离婚案件中,直接控制公司运营或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较为活跃。在实践中,当事人往往会有目的地对公司账目进行调整或记账,以减少公司的营业利润甚至所有者权益,增加债务或者简单地用虚假的方式编造债务或者作伪证,达到减少财产的目的。有时,由于一方的假证手段巧妙,在诉讼中往往难以辨认或反驳,造成对另一方财产分割不公,从而导致离婚财产分割中明明有“万贯家产”,却很少甚至没有。本文将结合一个改编案来分析这一问题,首先,对该案进行简要介绍:张明(男,化名)和李兰(女,化名)1988年在浙江宁波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张某明(化名),张明、李兰经商,在浙江省拥有一家化工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张明持股90%,李兰持股10%),在浙江省拥有一家纺织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与张明持有100%股权)和浙江省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张明持有80%股权)
    2001年,张明与第三方有染同居,并育有一子,导致夫妻不和
    2006年4月,张明向浙江省某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李兰的婚姻关系。后来,由于李兰不同意解除婚姻关系,浙江省某市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裁定不予离婚
    2006年8月,浙江省某商业银行与a、B、C三家公司签订协议。协议说:
    

自2000年以来,由于a、B公司财务困难,a、B公司先后向d公司借款,借款本息合计4200万元。现在,由于a公司和B公司经营状况的恶化,a公司和B公司已经完全丧失了偿还能力。于是,C公司出面帮助a、B公司还款,但a、B公司所有未偿债权债务均归C公司所有
    2007年3月,张明向浙江省某市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李兰查明,张明持有的C公司80%股权已于2006年11月转让给外人E,李兰提出质询后,张明向法院提交了借款担保协议,证明C公司向E公司借款。张明自愿将其在C公司80%的股权抵押,成为连带担保人。他声称,由于C公司到期不能履行还款义务,80%的股权转让给了E公司
    在本案中,张明由于直接控制了股份和公司的经营,处于相对强势的地位;李兰是个家庭主妇。她平时只照顾丈夫和孩子,照顾老人,不参与公司和物业的运营。因此,她相对处于劣势
    根据本案的逻辑分析,张明在离婚案中做了周密的准备,他的离婚过程主要经历了以下几个步骤:
    

步骤a:将其名下三家公司的资产整合成一家公司,即C公司。即使李兰对a、B公司的股权和资产提出质疑,李兰也不会因为财务报表不佳而获得实质性利益
    第二步:将C公司的股权从自己手中剥离,使C公司的股权在离婚案件中无法处理,而不能在离婚纠纷之外处理
    

第C步:同时,离婚诉讼不再“复杂”。因为离婚案的财产比较清楚,审判也不难,不会给张明的离婚带来太大的障碍,但经过以上三个步骤,会给李兰造成很大的精神和经济压力,张明将共有财产中的优质资产全部收归C公司名下,然后用“金蝉”的方法合法地使自己不再拥有C公司的股权,这给李兰的C公司股权分割带来了困难和精神压力。张明已向法院提交下列证据:
    

1.借款协议a,证明C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向E外部借款1200万元
    借款协议B,证明C公司除向E外部借款1200万元外,还向E外部借款1100万元
    相关财务文件,包括记账凭证、收据、收据等
    

对于张明的三个步骤来说,它们是紧密联系、连贯的
    对于李兰来说,最大的问题是a、a、B三家公司长期以来都被张明入围。即使他们在离婚案中索赔,也只是一堆债务,他们还可能因为公司注册资本不足、涉嫌资本外逃而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即使赌公司的资产审计,你不仅会面临经济压力的问题,而且可能只分配给股权,这是无法实现的,你只会得到一张废纸
    至于C公司,从工商登记的角度看,它已经不是以张明的名义,而且转让款以债务担保的名义难以分割,因此无论股权转让是否有效,都不能在离婚诉讼中处理。因此,如果C公司主张权利,就必须单独起诉。如果C公司股权转让再有诉讼,应同时适用《合同法》和《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为股权转让无效诉讼寻找突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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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9:4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