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案涉及公司股权的转让 |
释义 |
一般来说,离婚案件中,直接控制公司运营或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较为活跃。在实践中,当事人往往会有目的地对公司账目进行调整或记账,以减少公司的营业利润甚至所有者权益,增加债务或者简单地用虚假的方式编造债务或者作伪证,达到减少财产的目的。有时,由于一方的假证手段巧妙,在诉讼中往往难以辨认或反驳,造成对另一方财产分割不公,从而导致离婚财产分割中明明有“万贯家产”,却很少甚至没有。本文将结合一个改编案来分析这一问题,首先,对该案进行简要介绍:张明(男,化名)和李兰(女,化名)1988年在浙江宁波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张某明(化名),张明、李兰经商,在浙江省拥有一家化工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张明持股90%,李兰持股10%),在浙江省拥有一家纺织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与张明持有100%股权)和浙江省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张明持有80%股权) 自2000年以来,由于a、B公司财务困难,a、B公司先后向d公司借款,借款本息合计4200万元。现在,由于a公司和B公司经营状况的恶化,a公司和B公司已经完全丧失了偿还能力。于是,C公司出面帮助a、B公司还款,但a、B公司所有未偿债权债务均归C公司所有 步骤a:将其名下三家公司的资产整合成一家公司,即C公司。即使李兰对a、B公司的股权和资产提出质疑,李兰也不会因为财务报表不佳而获得实质性利益 第C步:同时,离婚诉讼不再“复杂”。因为离婚案的财产比较清楚,审判也不难,不会给张明的离婚带来太大的障碍,但经过以上三个步骤,会给李兰造成很大的精神和经济压力,张明将共有财产中的优质资产全部收归C公司名下,然后用“金蝉”的方法合法地使自己不再拥有C公司的股权,这给李兰的C公司股权分割带来了困难和精神压力。张明已向法院提交下列证据: 1.借款协议a,证明C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向E外部借款1200万元 对于张明的三个步骤来说,它们是紧密联系、连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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