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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规避股权转让中的法律风险
释义

除股份公司股份转让无记名、上市公司流通股在证券交易所交易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转让股权时,通常需要与受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股东必须成功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受让人必须成功取得全部或部分股权才能成为新股东,各方必须遵守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违反强制性规范。任何规避法律的合同安排都是被法律禁止和否定的。无论股权转让合同是签订还是履行,都必须遵守法律,尊重社会秩序和良好习惯,遵守交易习惯。只有这样,交易才能安全高效,股权转让风险最低,交易呈现良性发展、双赢、多赢的局面。因此,股权转让风险存在于整个交易过程中,包括法律风险、市场风险和道德风险。这里我们只讨论法律风险,并根据交易中的不同“点”来描述如下:
    

1股东转让全部或部分出资后,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的风险防范,公司的股东人数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应当为二人以上五十人以下,股份公司的股东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即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不得超过二人以下或者五十人以上,股份公司的股东人数不得少于五人。这是公司成立和生存的条件。股东转让股份不应构成违法行为,否则合同将因违法而无效
    合同的订立应符合《公司法》的程序要求。有限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不同意转让的,应当购买转让的出资。不购买转让的出资的,视为同意转让股东同意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出资的权利。未经上述程序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视为无效或因程序缺陷而解除(受限制)。股权转让合同的签订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或公司章程对转让时间的限制性规定,转移主体和转移主体。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在任期内不得转让公司股份,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从事营利活动,不得转让公司股份成为公司股东。比如,各级国家机关的主要法律法规对交易主体的权利和能力都有禁止性规定,比如股东不得将其持有的股份转让给公司本身,《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为减少资本金而注销股份,与持有股份的公司合并。《商业银行法》禁止商业银行以转让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股份的方式来华投资。必须遵守协议。公司章程对股东转让股份有特别的限制和要求,这是对诚实信用原则和意思自治原则的实证研究,法律在民商事领域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转让人在再交易过程中可能提供虚假的数据和信息。为防止转让人向受让人提供虚假数据、资料的风险,受让人可以要求转让人对其欺诈行为可能造成的未来债务提供担保或者提供担保,如向公证机关交存
    

2.股权转让合同生效风险的防范
    

除依法应当办理审批登记手续并生效的股权转让合同外,依法成立的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依法须办理审批手续方可生效的股权转让合同主要限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现行法律没有规定外商投资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合同和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必须办理登记手续后才能生效。因此,登记不是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转让人和受让人可以附加合同生效的条件。如约定本合同经转让方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通过后生效,或约定本合同在公司其他股东承诺放弃优先购买权时生效,但附条件应当合理,合同履行后的结果不能视为附条件生效,这在逻辑上是荒谬的,附条件也失去了合同法的意义。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或者工商登记簿变更登记,是对股权转让已经发生的事实的确认。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并履行后,方可进行。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不发生股权转让后果,不能办理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或者工商登记变更登记,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不同于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不以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或者工商登记为条件。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是指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的合同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问题。股权转让的效力是指股权实际转让发生的时间问题,即受让人取得股东身份时,只有合同双方适当履行,股权转让才能实现。股权转让合同无效或者无效,股权转让绝对无效
    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只决定了转让方和受让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股权的实际转让还取决于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股权的实际转让是股权的交付。合同生效后,转让人可以按合同约定履行并向受让人交付股权,也有可能一方或双方违约而拒绝交付股权、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这是指股权转让合同已生效但尚未实际履行的状态。受让人有权要求股权交付和违约赔偿,转让人有权要求协助履行和违约赔偿。股权是权利与义务的结合体,对于产权结构和经营效果良好的公司来说,股权转让意味着它可以获得更多的利益,相反,意味着它要承担更多的风险和责任,特别是股东出资不到位和/或公司资不抵债时,转让方的主要义务是将股权转让给受让方,以履行股权转让合同,具体体现在新股东声称自己是公司股东时,以书面形式正式通知公司股权转让事实,并要求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行为,应当以换股证明、出资证明或者股东名册登记为证据。受让人的主要义务是按照约定向转让人支付转让金。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九十七条的规定,新股东声称自己是公司股东的,应当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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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6 4:4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