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规避股权转让中的法律风险 |
释义 |
除股份公司股份转让无记名、上市公司流通股在证券交易所交易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转让股权时,通常需要与受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股东必须成功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受让人必须成功取得全部或部分股权才能成为新股东,各方必须遵守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违反强制性规范。任何规避法律的合同安排都是被法律禁止和否定的。无论股权转让合同是签订还是履行,都必须遵守法律,尊重社会秩序和良好习惯,遵守交易习惯。只有这样,交易才能安全高效,股权转让风险最低,交易呈现良性发展、双赢、多赢的局面。因此,股权转让风险存在于整个交易过程中,包括法律风险、市场风险和道德风险。这里我们只讨论法律风险,并根据交易中的不同“点”来描述如下: 1股东转让全部或部分出资后,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的风险防范,公司的股东人数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应当为二人以上五十人以下,股份公司的股东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即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不得超过二人以下或者五十人以上,股份公司的股东人数不得少于五人。这是公司成立和生存的条件。股东转让股份不应构成违法行为,否则合同将因违法而无效 2.股权转让合同生效风险的防范 除依法应当办理审批登记手续并生效的股权转让合同外,依法成立的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依法须办理审批手续方可生效的股权转让合同主要限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现行法律没有规定外商投资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合同和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必须办理登记手续后才能生效。因此,登记不是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转让人和受让人可以附加合同生效的条件。如约定本合同经转让方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通过后生效,或约定本合同在公司其他股东承诺放弃优先购买权时生效,但附条件应当合理,合同履行后的结果不能视为附条件生效,这在逻辑上是荒谬的,附条件也失去了合同法的意义。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或者工商登记簿变更登记,是对股权转让已经发生的事实的确认。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并履行后,方可进行。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不发生股权转让后果,不能办理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或者工商登记变更登记,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不同于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不以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或者工商登记为条件。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是指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的合同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问题。股权转让的效力是指股权实际转让发生的时间问题,即受让人取得股东身份时,只有合同双方适当履行,股权转让才能实现。股权转让合同无效或者无效,股权转让绝对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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