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未取得的股权能否成为股权转让的标的 |
释义 |
2005年7月,香港被收购公司B公司A公司和深圳公司B公司全资拥有的C公司也由A公司收购。a公司接管C公司后,张某持由B公司和C公司盖章、C公司董事会成员签字的股权转让证明,声称持有C公司5%的股权。经调查,5%股权转让未在工商登记备案。5%股权转让的效果如何?股权转让是否必须以登记为生效要件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以转让人的股东资格为基础。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受让人未通过变更公司内部股东名册有效取得股东权利的,应当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其将取得的股权按照原转让合同转让给第三人。不应视为绝对无效的合同,而应视为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无权处分合同。根据该条规定,未取得股东身份的受让人在签订合同后取得股东身份,从而取得股东权利处分权的,再转让合同有效。这更符合完善合同当事人、加快股权转让的司法效率目标,如果股权受让人已办理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并获得公司认可,自然享有股东资格,可以依法向他人出售股权;至于变更股东名册后是否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原则上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但转让方和受让方都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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