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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解决转让方的纠纷
释义

在这种情况下,有两种争议。一是股权受让人以转让人欺诈为由要求解除或者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二是公司债权人发现公司注册资本不到位,要求转让方和受让方承担公司债务责任,而前者的纠纷往往是后者的纠纷引起的。在这类纠纷中,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不能认定为无效。在审判实践中,应当具体审查转让人是否构成对受让人的欺诈行为,以确定合同的有效性或者是否为可撤销合同。转让人转让股权时向受让人隐瞒真实出资的,受让人可以以欺诈或者主张合同无效为由解除合同。公司债权人将受让人和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起诉索赔的,受让人在审判中以欺诈为由主张解除股权转让合同的,应当告知其分别起诉。由于后一案的审理结果是前一案的基础,故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前一案的审理应当中止。后一种情况下,股权转让合同被解除或者确认无效的,前一种情况下的受让人不再是共同被告,债权人可以申请追加转让人作为共同被告,转让人将承担因未出资而产生的民事责任。债权人将转让人、受让人、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受让人以欺诈为由要求解除转让合同的诉讼,可以在公司债务纠纷中共同审理。股权转让时,受让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转让人出资不到位的真实情况而接受转让的,或者知道原因而放弃撤销权的,或者未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撤销权的,视为同意承担原转让人因股权瑕疵所承担的责任,受让人不得因债务纠纷主张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受让人应当承担因注册资本不足而引起的民事责任。另外,由于公司注册资本是公司作为市场主体存在和经营的物质基础,公司成立时股东的出资义务是公司法要求的法定义务,而因转让方未能履行投资义务而产生的责任,也不能通过股权转让自然免除,因此应当对转让方不能承担的部分,由转让方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一种与其义务相对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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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5:17: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