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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深圳经济特区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
释义

发布部门:深圳市政府发布编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中外合资、合作、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资企业)的就业自主权,保护外国投资者和职工(以下简称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劳动人事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就业自主权和工资、保险、福利费用的规定》和《广东省经济特区企业工资管理暂行规定》,并结合深圳经济特区的实际情况。相关法律法规: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深圳经济特区外商投资企业。第二章职工的就业和培训第三条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自行决定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制定劳动计划。特区内招收的职工,在企业就业后,一律报深圳市劳动局(以下简称市劳动局)备案;凡在特区外招聘、调动的职工,必须符合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的有关招聘、调动条件,并经市劳动局审批,办理有关手续。经考核,企业决定聘用特区企业(不含驻外企业)在岗技术工人。原单位应积极支持并允许其移动。有争议的,由市劳动局裁决。如果裁决不满意,工人可以辞职或离开。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在特区能提供的所需工人,一律在特区招聘。特区内解决不了的,经市劳动局同意,可以到其他地方招录。第六条合同工(含固定工)必须在外商投资企业的固定生产(工作)岗位上就业,属于临时性工作。在劳动强度大、受国际市场影响大、生产经营不平衡的企业,可能会雇用一些临时工。第七条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对聘用人员规定三至六个月的试用期或者培训期,设立职工培训专项资金,不断提高职工的技术业务水平。第八条外商投资企业不得招收未满十六周岁的人员和学生。第九条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建立职工劳动手册和人事档案制度,由市劳动局制定并发布。市劳动局可为外商独资企业提供人事档案和调剂服务。第三章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和解除第十条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实行合同管理,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企业与劳动者应当依照本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平等协商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劳动者的试用期、培训、生产和工作任务、工作时间、休假、劳动报酬、保险福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合同的有效期限、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条件,企业和劳动者的其他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或者约定。劳动合同签订后,将标准文本报市劳动局备案。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受法律保护,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合同当事人要求变更合同有关条款时,必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应报市劳动局备案。第十一条劳动合同期满,合同终止。由于生产和工作需要,经双方同意,可以续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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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12:3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