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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司治理存在哪些问题
释义

公司治理结构一词源于西方经济学,是指由一组组织良好的自然人组成的治理公司的组织结构体系。在现代公司中,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执行机构(管理层)各司其职,相互制衡,共同形成公司治理结构(1)所有者缺位问题尚未解决,由此产生的“内部人控制”问题从理论上讲,只要重组后的公司存在国有股,那么国家就是公司的股东。国家所有制的本质是全民所有制。但在实际经济运行中,全民对公司产权没有很强的约束力。因此,由哪个组织或个人代表国家(全民)履行股东出资义务,享有所有者权益,实现权利、义务和责任的统一,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以及这种代表的法律依据和授权依据。由于国有股的代表性还不是很明确,导致实际所有者的缺席。这就给经营者谋取个人利益或员工小群体利益的机会,造成了“内部人控制”问题,严重损害了公司的法人财产权和既定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股权结构过于单一,政企不分,公司法人的独立经营权没有真正落实p>

虽然《公司法》第四条第二款和第五条确认了公司法人的财产权和独立经营权,但我国的公司制度改革是在传统国有企业的基础上进行的,因此,公司产权过于集中,国有股处于绝对控制地位,股权结构过于单一,难以形成多元化的投资主体。因此,《公司法》赋予公司法人的独立经营权无法真正落实,公司法人实体地位难以实现
    (3)关于我国国有企业公司化后的股东大会问题,“由于企业产权过于集中,国有股处于绝对控制地位。另外,我国证券市场尚不成熟,产权交易市场尚未建立,社会上个人股的数量和比例有限,因此个人股(股东)往往进行短期投机操作,我们关心的不是公司的长远发展,但短期内股价涨跌不一。因此,他们对出席股东大会不感兴趣。即使有一些分散的小股东关心公司的长远发展,也有一些公司对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持股比例和人数进行了限制。事实上,股东大会已经成为全国性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扩大会议,很难形成规范有效的制衡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监事会、监事会行为的机制,监事会与公司
    (4)在董事会中,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对股东负责,受全体股东委托,全权代表股东作出决定,在公司领导中发挥核心作用。但现实中,许多公司的董事会并没有发挥其核心作用。非标准方面如下:
    

1。董事会的产生是相当随机的,董事会已经在没有召开股东大会的情况下产生。还有许多公司总裁兼任总经理。在旧国企时代,“总经理负责制中个人权力高度集中的基因”在新建立的公司治理结构中得到了“继承”和“萌芽”。因此,一些企业经营者有不正之风,以权谋私,直至陷入犯罪泥潭,大量国有资产被侵占、流失。”② 有的企业从组织形式上完成了公司化改革,但原有领导班子基本进入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与管理层高度重叠,使得董事会受到管理层的控制。董事代表股东利益的作用无效。董事会形同虚设,不能正常运作。将公司分权制衡机制视为“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甚至“董事长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董事长在没有董事会授权的情况下,总是把自己当成“法定代表人”和“最高领导”,什么事都想“领导”总经理。民主、科学的决策机制尚未形成,扰乱了公司的责任制,降低了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率
    近年来,国有企业管理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尤其是一些为企业发展做出巨大贡献的企业家,如云南红塔集团的褚世坚,在即将退休的晚年没有保障,却在经济问题上陷入两难境地,令人感叹。由此引发了对“59岁现象”的讨论和反思③ 这种现象一方面反映了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中经营者激励机制的缺位,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中经营者激励机制的缺位,我国《公司法》第50条确认了公司经理的选任机制,这也说明了公司治理结构中经理约束机制的缺位。然而,事实上,许多企业仍然采用国有企业领导的管理模式来管理现代企业的管理者。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打破了经理与董事会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破坏了公司治理结构对监事会的制衡机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监事会主要负责监督和约束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由于改制后的公司以国有股为主,监事会成员实际上由国有股东指定,这使得监事会难以发挥其监督作用。此外,信息获取渠道不足,监事会素质低下,而不熟悉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也是监事会没有真正发挥作用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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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6:4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