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发起人法律责任案例分析 |
释义 |
[案情] A公司与施某签订合作协议,双方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双方各占50%;a公司以经营性房屋及内部设施租赁权出资,石以货币出资;石某负责新公司章程的编制、验资及登记申请 [备注] 公司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和经营过程中有其特殊的地位和作用,同时也有其特殊的法律责任,既有别于普通股东,也有别于仅签订协议而未进入实质设立阶段的公司合伙人。案件的起因能否确定为“保荐人责任纠纷”,首先要考察此类纠纷构成要件的法律依据,《公司法》没有对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作出规定 1是签署公司章程设立公司。因为公司章程与公司设立协议在性质和功能上存在明显差异,只签署公司设立协议而不签署公司章程的人,不符合发起人的条件,只要投资者或者购买人确实作出了认购行为,即为认购公司的出资或者股份,不需要以实际缴纳出资额为条件 3是履行公司设立的职责,即根据发起人的身份,代表其他发起人参加或者委托其他发起人办理公司设立的筹备事务,第三,要对这件事负责,公司发起人民事责任的类型及法律依据公司发起人民事责任主要是指公司在设立过程中因公司设立失败或过失而损害公司或第三人利益的责任在主体上,公司发起人的责任可分为:发起人对公司的责任、发起人对其他发起人的责任、发起人对股东的责任、发起人对股东的责任、发起人对股东的责任,发起人对公司外第三人的责任根据:《公司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认股人返还股份的连带责任,《公司法解释(三)》第二条至第五条将《公司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的责任扩大到有限责任公司的发起人,由发起人和股东分担责任在公司设立过程中设立公司;同时,《解释》第十三条还明确规定,公司发起人对瑕疵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补充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完善了公司发起人的责任范围。因此,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是公司发起人责任纠纷的主要法律依据,在本案中,a公司与史玉柱之间的纠纷首先不能认定为发起人的责任纠纷,虽然双方签署了设立公司的合作协议,a公司也已缴纳了认购资金,但一方面,合作协议与公司章程性质不等同,双方未签署公司章程,双方尚未进一步着手落实公司的实质性筹备事务,因此,双方关系仍停留在设立公司合作方的阶段,不能确定为公司的发起人,a公司要求石某返还投资款的事实和理由,不属于《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发起人的责任,而是以双方就设立公司达成的初步协议为依据的,而交付相关财产的依据也是为设立公司而签订的合作协议,根据最高法院新的民事诉讼案,这是合伙人因公司设立失败而发生的纠纷,公司设立纠纷的认定更为恰当 如果读者需要法律帮助,欢迎到律师事务所进行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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