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有限责任公司的发起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 |
释义 |
1、 有限责任公司的发起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股东人数达到法定人数;(二)全体股东依照公司章程认缴的出资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设立公司符合有限责任公司条件的组织。(五)有公司住所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发起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股东设立,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1。公司注册资本不到位,实际注册资本不符合《公司法》对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标准要求,公司注册资本不到位,公司注册资本不足(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公司法人资格不能合法形成(公司法人资格被剥夺)的,股东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实际到位的注册资本符合《公司法》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要求的,股东收回公司资产导致公司履行合同能力不足的,应当承担差额责任,在提取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应当承担清偿公司债务的连带责任。公司只有一个大股东,其他股东仅为名义股东或者虚拟股东的,大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与股东资金混杂,同一账户连续使用 (3)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业务连续混乱,具体交易行为,交易方式和交易价格由同一控股股东控制或操纵 控股股东是指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能够对公司主要决策活动施加影响的股东;控股股东可以是控股股东,但不限于控股股东。如果股东的资产与公司的资产混合,股东的业务与公司的业务(关联交易)混合,公司的人格被股东吸收,不再独立,股东对公司债务的清偿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注:股东的一般瑕疵行为不能作为其承担公司责任的依据。公司成立时出资不足,后又补足出资的股东;项目公司股东虽然初始出资不足,但投入后续项目经营的资金超过约定的注册资本的,视为出资到位。对于股东规避公司资产的行为,应当以不当减少公司实际资产作为认定标准。股东将股权转让给他人或者将股权投资于其他公司的行为对公司资产没有影响;即使股东不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其处置股权也不能视为资本外逃 如果读者需要法律帮助,欢迎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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