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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有限责任公司的发起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
释义

1、 有限责任公司的发起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股东人数达到法定人数;(二)全体股东依照公司章程认缴的出资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设立公司符合有限责任公司条件的组织。(五)有公司住所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发起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股东设立,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公司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为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总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本条所称有限责任公司不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
    目前,中国没有无限责任公司和合资公司(个人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承担无限责任,它们不能称为公司)。注册资本也实行实收资本制,即公司注册资本必须一次性实收(外商投资企业允许分批实收的除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有条件和先决条件,即:,公司股东只有在依法设立时注册资本实际到位,事后不抽回资本的情况下,才能承担有限责任
    公司股东可以承担无限责任或赔偿责任的情形有六种:
    

1。公司注册资本不到位,实际注册资本不符合《公司法》对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标准要求,公司注册资本不到位,公司注册资本不足(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公司法人资格不能合法形成(公司法人资格被剥夺)的,股东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实际到位的注册资本符合《公司法》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要求的,股东收回公司资产导致公司履行合同能力不足的,应当承担差额责任,在提取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应当承担清偿公司债务的连带责任。公司只有一个大股东,其他股东仅为名义股东或者虚拟股东的,大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名义上的个人独资企业所有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因股份转让,股东为一人,六个月内未新增股东或者未办理企业性质变更登记的,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下列情形难以区分公司及其股东或者公司与其他公司的,控股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公司利益与股东利益没有区别,导致双方财务账目严重模糊
    

(2)公司与股东资金混杂,同一账户连续使用
    

(3)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业务连续混乱,具体交易行为,交易方式和交易价格由同一控股股东控制或操纵
    

控股股东是指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能够对公司主要决策活动施加影响的股东;控股股东可以是控股股东,但不限于控股股东。如果股东的资产与公司的资产混合,股东的业务与公司的业务(关联交易)混合,公司的人格被股东吸收,不再独立,股东对公司债务的清偿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注:股东的一般瑕疵行为不能作为其承担公司责任的依据。公司成立时出资不足,后又补足出资的股东;项目公司股东虽然初始出资不足,但投入后续项目经营的资金超过约定的注册资本的,视为出资到位。对于股东规避公司资产的行为,应当以不当减少公司实际资产作为认定标准。股东将股权转让给他人或者将股权投资于其他公司的行为对公司资产没有影响;即使股东不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其处置股权也不能视为资本外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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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21:0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