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司的成立及其失败。公司设立主要是指发起人依照法律规定设立公司并取得法人资格的行为。设立公司的条件、原则、方法和程序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 设立公司的条件,又称设立公司的条件,在各国公司法中都有明确规定,即:,公司的设立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人、事、行三个要件:第一,所谓人的要件,是指法律对发起人的人数和资格的规定。发起人的最低人数在大多数国家的法律中都有规定,但在极少数国家的法律中却没有规定。关于发起人的资格,各国和地区的公司法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对发起人的资格没有限制性规定,任何法人或者自然人都可以成为发起人;一是对保荐人的资格作出限制性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2对发起人国籍的限制。三。发起人住所限制 第二,所谓实质要件,是指设立公司的资本金数额的法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是公司从事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为了保证公司的正常经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各国公司法对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作出了明确规定,所谓行为要件,是指公司章程制定和备案的法律规定。公司章程是规定公司组织和经营基本规则的文件。各国公司法大多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由发起人以书面形式共同制定,除法定条件外,还应明确依法必须记载的事项,即绝对记载事项,公司的设立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原则、方法和程序进行。目前,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公司主要有两个原则:一是许可原则。这意味着,设立公司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我国《公司法》对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采取许可原则;二是制定标准的原则。这意味着公司成立的必要条件由法律规定,具备法律条件的可以成立。西方国家公司法一般采用标准设立原则。设立公司也有两种方式:一是发起设立公司,即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当发行的全部股份,不向发起人以外的人募集股份;一是公开发行设立公司,即发起人认购公司拟发行的部分股份,其余股份通过公开发行设立。设立公司的方式一般由发起人决定 此外,设立程序也是公司必须遵循的法律步骤。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不同,设立程序也不同。简言之,发起设立公司的程序是:制定公司章程;发起人认购股份;全体发起人选举董事、监事,设立公司机构;设立应当登记并公告。募集设立公司的程序是:制定公司章程;发起人持有股份;向公众发行股份;召开公司成立大会,选举董事、监事,设立公司机构;设立应当登记并公告。应当指出的是,在实行许可原则的国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还应当包括经国家主管机关批准的程序。自公司章程制定之日起至公司设立登记完成之日止未取得法人资格的,称为设立中公司,设立中公司的当事人主要包括发起人、认股人、债权人、债权人,董事和监事 首先,发起人。发起人是依照《公司法》制定公司章程,认购其应当认购的股份,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对公司的设立负责的人。发起人是公司成立过程中最重要的一方,其次是认股人。认股人是指在以募集方式设立公司的过程中认购公司股份的人。他也是公司成立过程中的重要一方。认股人有权出席公司成立大会,选举公司董事、监事,行使决定公司是否成立的权利。依照法律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公司的,应当在发起人缴纳全部出资后选举董事、监事;公司以募集方式设立的,由创立大会选举董事、监事。这说明董事、监事是在公司设立阶段形成的,并为公司的设立履行相应的职责。因此,董事、监事也是公司设立过程中的重要当事人 (3)公司设立失败的表现。公司设立失败,是指公司设立不成功,主要是公司设立过程中未能依法经营的必然结果。公司设立失败包括公司设立失败和公司设立无效两种形式,所谓公司设立不可能,是指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公司设立不可能;所谓无效设立,是指已经登记的公司,即已经设立的公司,因其设立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在设立公司的过程中,由于缺乏实质内容或者程序,以及创立大会的决议,公司不能成立。主要性能如下: 1。未按期足额募集资金的,有下列情形:一是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公司的,发起人未认购公司拟发行的股份并支付股款。二是以公开发行方式设立的公司,其发行的股份未按期足额认购,或者虽已按期足额认购,但未缴足股款。由于未能如期筹集到足够的资金,公司的设立缺乏必要的法律要求,因此当然不能设立公司。在实行允许设立原则的国家,设立公司必须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这是设立公司的必要法律程序。另外,如果公司的设立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则公司不能成立 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在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过程中,创立大会通常被视为决议机构。召开创立大会是以募集方式设立公司的必要的法定程序。创立大会由发起人在法定期限内召集和主持。发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召开创立大会,不仅违反法定程序,而且会导致公司董事、监事不能当选,公司机构不能设立,成立大会作出不成立公司的决议。各国公司法大多规定,由认股人组成的创立大会有权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决议一经作出,公司就不能成立。当然,不设立公司的决议通常是在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直接影响公司成立的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作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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