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特定经营范围认定模式探讨 |
释义 |
这里,我们需要说明与经营范围有关的营业执照。在我国,营业执照的签发具有双重功能,即证明企业主体资格的取得和营业资格的取得。这种明显的弊端在现实中引发了诸多矛盾和冲突,也引发了学术界的强烈批评,引发了对我国营业执照制度改革的各种呼声。例如,有学者指出,营业执照制度的二元性将导致工商登记立法理论的混乱。根据现代商法的概念,营业执照作为一种营业执照,不应具有证明主体资格的功能,而应仅说明执照持有人的具体经营资格;其次,登记与工商登记相结合,产生了“吊销营业执照”(原来只限制或剥夺经营资格和经营权的行政处罚,导致主体资格的取消,有悖于法理),“停业整顿”(被《暂行办法》限制经营权的企业仍持有营业执照,但不能依法经营的)。因此,从设立原则的总趋势来看,营业项目属于自由经营范围的,不需要领取营业执照。因此,建议《商业登记法》对已登记的企业,除许可经营和特许经营的商业登记外,不适用营业执照制度。在我们看来,这个观点更中肯。我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现行明显滞后于时代要求的营业执照制度,实际上应该进行适应性改革,按照“法律不禁止,就可行”的法律精神,对经营范围的审批,实行无具体经营范围的审批模式。在这方面,美国的企业登记证大多只标明“从事联邦或州法律允许的经营活动”,而澳大利亚和新加坡的企业登记不认可经营范围,因此有很大的经营活动空间。这些方法可供我国借鉴。对此,我国一些省市也开始了大胆的实践和探索。据介绍,武汉市工商局规定,武汉市沌口开发区、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吴家山海峡两岸投资产业园的企业,在工商登记时不得标明经营范围;北京也有类似规定。如2004年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改革市场准入制度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意见》,将内资企业的经营范围统一核定为“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不得经营;应当审批的,未经批准不得经营;法律没有规定审批的,应当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毫无疑问,这一规定值得高度肯定和推广;Fb14“>相关条款·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变更·如何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玛依旅行社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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