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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无特定经营范围认定模式探讨
释义
    经营范围、经营活动、登记注册、营业执照、主体、核查等方面,我国赞成实行无具体经营范围的核查模式的意见很多。事实上,目前在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等领域都存在着废除或限制经营范围综合管制政策的意见和声音,这也与现代各国普遍实行的经营范围放松管制政策相一致。对此,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除了国家对经营、特许经营的特殊要求和法律、行政法规对禁止经营范围的规定之外,其他营业单位无需对登记事项限定经营范围。也有学者认为,企业的经营范围不应限制太多,也不应完全放开。最好的办法是在企业登记簿上登记主要经营范围。变更时无需登记,只需在章程中变更,但必须以一定的方式予以公示,否则视为违法。有学者甚至提出,应以商业自由为原则,废除营业执照制度。企业法人只要登记注册,就可以合法成立,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取得登记证书。这一登记本身已经包括对商业实体一般商业资格和能力的承认。业务范围可以是“任何合法目的”。对于需要国家批准的经营项目,是企业法人完成登记后的后程序(即主张将审批事项由事前审批改为事后审批),而企业法人必须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营业执照方可开业
        这里,我们需要说明与经营范围有关的营业执照。在我国,营业执照的签发具有双重功能,即证明企业主体资格的取得和营业资格的取得。这种明显的弊端在现实中引发了诸多矛盾和冲突,也引发了学术界的强烈批评,引发了对我国营业执照制度改革的各种呼声。例如,有学者指出,营业执照制度的二元性将导致工商登记立法理论的混乱。根据现代商法的概念,营业执照作为一种营业执照,不应具有证明主体资格的功能,而应仅说明执照持有人的具体经营资格;其次,登记与工商登记相结合,产生了“吊销营业执照”(原来只限制或剥夺经营资格和经营权的行政处罚,导致主体资格的取消,有悖于法理),“停业整顿”(被《暂行办法》限制经营权的企业仍持有营业执照,但不能依法经营的)。因此,从设立原则的总趋势来看,营业项目属于自由经营范围的,不需要领取营业执照。因此,建议《商业登记法》对已登记的企业,除许可经营和特许经营的商业登记外,不适用营业执照制度。在我们看来,这个观点更中肯。我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现行明显滞后于时代要求的营业执照制度,实际上应该进行适应性改革,按照“法律不禁止,就可行”的法律精神,对经营范围的审批,实行无具体经营范围的审批模式。在这方面,美国的企业登记证大多只标明“从事联邦或州法律允许的经营活动”,而澳大利亚和新加坡的企业登记不认可经营范围,因此有很大的经营活动空间。这些方法可供我国借鉴。对此,我国一些省市也开始了大胆的实践和探索。据介绍,武汉市工商局规定,武汉市沌口开发区、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吴家山海峡两岸投资产业园的企业,在工商登记时不得标明经营范围;北京也有类似规定。如2004年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改革市场准入制度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意见》,将内资企业的经营范围统一核定为“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不得经营;应当审批的,未经批准不得经营;法律没有规定审批的,应当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毫无疑问,这一规定值得高度肯定和推广;Fb14“>相关条款·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变更·如何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玛依旅行社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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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6 6:39: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