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市公司章程的指引(2006年修订) |
释义 |
发行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文号:证监证监字[2006]38号所有上市公司:为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指引》),现予公布,具体内容由正文和附注两部分组成。正文中标有“(/)”的内容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发行内资股(A股)或内资上市外资股(B股)的上市公司,以及同时发行内资股和内资上市外资股的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章程指引附注的说明和说明,参照《公司章程指引》正文的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指引》是上市公司章程的基本内容。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增加《公司章程指引》未包含的、适合公司实际需要的其他内容。也可以调整或者变更《公司章程指引》规定的文本和内容顺序。上市公司需要增加或者修改《公司章程指引》规定的必要内容的,董事会公布《公司章程修正案》时应特别通知《公司章程指引》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施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知》(政建[1997]16号)。上市公司应当在本通知发出后的第一次股东大会上对公司章程作出相应修改。首次公开发行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申请材料时,应当按照《公司章程指引》和本通知的要求,起草或者修改公司章程(或章程草案)的内容。上市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者同时发行境内股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应当继续执行《境外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参照《公司章程指引》修改公司章程。2006年3月16日《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相关规定:第二条公司是按照本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名称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以设立方式设立;向公司登记机关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号为营业执照号的营业执照。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说明批准机关的名称和批准文件。第三条公司于【核准/核准日】经【核准机关全称】核准,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份数额】,于【上市日】在【证券交易所全称】上市。本公司向境外投资者发行的境内上市外资股,以外币认购并在境内上市,于上市日在证券交易所全称上市。注:未发行(或拟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本条有关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内容无须解释。下同。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中文全称、英文全称第五条公司住所:公司住所地的全称、地址和邮政编码。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注册资本额】。注: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变更注册资本总额的,股东大会通过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后,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并声明授权董事会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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