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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8号定向发行优先股申请文件
释义

现公布《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8号定向发行优先股申请文件》,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的规定,制定本准则第二条定向发行优先股的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并提交申请文件。在中国注册的境外上市公司在中国境内发行优先股时,参照本准则的要求制作和提交申请文件第三条本准则规定的申请文件目录(见附件)是定向发行优先股申请文件的最低要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审查或审查需要。,可要求申请人及相关证券服务机构补正文件。对申请人不适用的,可以不予提供,但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作出书面说明。
    第四条申请文件受理后,不得增加,未经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撤销或者更换第五条申请人不能提供原始文件的,应当提交第一次申请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申请人的律师应当提供鉴定意见或者由出具单位盖章,以保证与原件一致。原签发单位不复存在的,由继承其职权的单位或者作出撤销决定的单位出具证明文件的真实性。
    

第六条申请文件需要签名的,应当由签名人本人签名,不得加盖公章,申请文件中需要申请人律师认证的文件,申请人律师应当在文件首页注明“以下第二十页至第二十页与原件一致”,并在认证日期上签名。第七条申请人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提供补充材料。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对反馈意见进行核实或者补充出具专业意见第八条申请文件封面和侧面应当标明“XX公司定向发行优先股申请文件”字样第九条申请文件的名称、电话号码、发行人姓名或者名称,申请文件首页应当标明申请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和有关证券服务机构项目负责人的传真等方便联系方式
    第十条申请文件的各章、各节应当载明第十一条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文件和材料时,应当提交相应的电子文件(DOC或RTF格式)
    

第十二条未按照本标准的要求制作和提交申请文件的,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按照有关规定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申请人的普通股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第十四条普通股、优先股股东人数不超过200人的,应当在发行后由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申请文件中的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定向发行优先股申请文件目录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行规定第十五条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定向发行优先股申请文件目录非上市公众公司
    

附件非上市公众公司定向发行优先股申请文件目录
    

第一章定向发行优先股的说明和授权文件
    

1-1申请人定向发行优先股的申请报告优先股定向发行说明第二章定向发行优先股推荐文件第三章证券公司定向发行优先股推荐报告证券服务机构定向发行优先股文件
    

3-1申请人是近两年最受欢迎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以及信用评级机构为定向发行出具的一期资产评估报告或资产评估报告
    

3-4信用评级发行优先股第四章在中国注册的境外上市公司补充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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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7:2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