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8号定向发行优先股申请文件 |
释义 |
现公布《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8号定向发行优先股申请文件》,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的规定,制定本准则第二条定向发行优先股的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并提交申请文件。在中国注册的境外上市公司在中国境内发行优先股时,参照本准则的要求制作和提交申请文件第三条本准则规定的申请文件目录(见附件)是定向发行优先股申请文件的最低要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审查或审查需要。,可要求申请人及相关证券服务机构补正文件。对申请人不适用的,可以不予提供,但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作出书面说明。 第六条申请文件需要签名的,应当由签名人本人签名,不得加盖公章,申请文件中需要申请人律师认证的文件,申请人律师应当在文件首页注明“以下第二十页至第二十页与原件一致”,并在认证日期上签名。第七条申请人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提供补充材料。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对反馈意见进行核实或者补充出具专业意见第八条申请文件封面和侧面应当标明“XX公司定向发行优先股申请文件”字样第九条申请文件的名称、电话号码、发行人姓名或者名称,申请文件首页应当标明申请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和有关证券服务机构项目负责人的传真等方便联系方式 第十二条未按照本标准的要求制作和提交申请文件的,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按照有关规定不予受理 附件:定向发行优先股申请文件目录非上市公众公司 附件非上市公众公司定向发行优先股申请文件目录 第一章定向发行优先股的说明和授权文件 1-1申请人定向发行优先股的申请报告优先股定向发行说明第二章定向发行优先股推荐文件第三章证券公司定向发行优先股推荐报告证券服务机构定向发行优先股文件 3-1申请人是近两年最受欢迎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以及信用评级机构为定向发行出具的一期资产评估报告或资产评估报告 3-4信用评级发行优先股第四章在中国注册的境外上市公司补充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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