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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间文艺作品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
释义

根据中国著作权法,民间文学艺术的著作权保护由国务院规定,因此,国务院规定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第六条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民间文艺作品的特点。首先,民间文艺作品是通过对某一社会群体几代人的不断模仿,经过一个非个人的、连续的、缓慢的创作过程的产物。比如中国的龙,从仰韶文化的鱼龙到周代的蛇龙,经过汉、明、清三代发展成为今天的龙。龙的创作有着几千年的历史
    其次,民间文艺作品有着丰富的表现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示范法》第二条规定,民间文学的表现形式包括:(1)民间故事等口头表现形式,民间诗歌和民间谜语
    (2)音乐表现形式,如民歌和器乐
    (3)活动表现形式,如民间舞蹈、民间游戏、民间艺术形式或民间宗教仪式
    (4)有形表现形式,如:(1)民间艺术作品,特别是笔画、彩画、雕刻、雕塑,陶器、马赛克(拼图)、木制品、金属器皿、珠宝、编织、刺绣、纺织品、地毯、服装款式(2)乐器(3)建筑艺术形式。在我国,民间文艺作品的形式包括文字、口头、音乐、戏剧、舞蹈、艺术等。生活习惯、传统礼仪、宗教信仰和科学观不属于民间文艺作品
    第三,民间文艺作品的作者是创作民间文艺作品的社会群体。这个社会群体可以是一个民族,也可以是本民族的一个村庄,也可以是几个民族。民间文艺作品没有具体的作者。表演民间文艺作品的说唱、舞蹈演员,不是民间文艺作品的作者。如土族聚居的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通洪县念都湖村,就有一种“玉兔”舞,“玉兔”是春秋战国时期楚人对虎的称谓。从“玉兔”舞中,我们可以看到两千多年前楚人祭祀山神的情况,“玉兔”舞在念都村传授。它代代相传。每年农历11月20日祭祀山神时,村民们都会表演“玉兔”舞。可以说,年都湖村被认为是“玉兔”舞的作者,而扮演“玉兔”的村民则是“玉兔”舞的表演者
    著作权人身保护的内容不同于民法。这项权利与提交人的个人身份密切相关。从人身权利的起源看,18世纪末,在资产阶级自然人权思想的影响下,德国著名哲学家康有为等人提出了作品是人身权利和人身权利的延伸的观点。这一观点被大陆法系国家立法采纳,主张保护作者的人身权利。纵观各国立法,著作权人身权一般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收回已发表作品权等,以保护人身权利,大陆法系国家立法与英美法系国家立法立场完全不同。大陆法系国家主张承认和保护作者的人身权利。例如,德国著作权法从一开始就有保护作者人身权利的规定,并规定人身权利不得转让。英美法系国家起初并不承认作者的人身权,后来将其纳入著作权法。出版权是指决定作品是否公开的权利。有两层含义:一是决定出版,二是决定不出版。出版权包括以下内容:何时出版;以什么形式,如书籍、连载、广播等形式;在哪里发布。已发表的作品应当是未发表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印件。如果作品已经出版或展出,就不再有出版的问题。公开,主要是指在公共场合向不特定的大多数人宣传、展示,并为大多数人所知。如果一部作品只在作者的朋友之间流传,就不会出版。签名权。署名权是指在作品上标明作者身份和署名的权利。作者的身份可以签字确认。根据著作权法,没有相反证据的,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著作权是著作权的核心。有了署名权,著作权主体就可以得到确认,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本质上是同一事物的两个方面。一方面,作者有修改作品的权利;另一方面,他有权禁止他人篡改或歪曲作品。修改权是指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上述知识是小编对“民间文艺作品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问题的回答。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民间文学艺术的著作权保护是由国务院规定的,因此国务院规定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受到保护。欢迎需要法律帮助的读者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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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6 15:2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