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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时如何处理公司股权和股票
释义

越来越多的婚姻纠纷涉及到公司股权的分割。如果夫妻一方或双方持有公司股份,通常的做法是夫妻共同同意一方持有股份并给予另一方补偿。如有约定,双方只需约定并确认价格和支付方式。但是,夫妻双方约定将一方所有的公司股权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支付给另一方的,还必须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在审理离婚案件时,涉及夫妻共同财产中一方以有限责任公司名义分摊出资,另一方不是公司股东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处理:,(三)夫妻双方同意将部分或者全部出资转让给股东配偶,经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公司股东
    (2)夫妻双方就转让出资份额和转让价格达成协议后,半数以上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相同价格购买出资的,转让出资所得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分割。半数以上股东不同意转让,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出资的,视为同意转让,股东的配偶可以在离婚协议中成为公司股东,双方通常只就一方名下股份的总市值达成一致。这样一来,如果一方不履行支付义务,另一方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对方具体的股市信息不得而知,查询起来就会更加麻烦和困难。因此,在离婚协议中,如果明确了股东代码、账号,以及在证券交易所的开户地点,将大大节省不必要的麻烦
    

此外,现实中,经常会出现邀请他人代为炒股的情况,即,夫妻二人利用共同财产在股市投机,不是以自己的名义开户,而是以他人的名义,用夫妻共同的资金开户。很多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书中都注意到这一点,并明确约定这部分份额为共同财产。但是,法院不能直接采纳这种协议。如果代理人不承认代理人炒作或账户借贷的关系,或对资金数额和股票种类有异议,法院将支持夫妻的请求。因此,在离婚协议中,绝对有必要对代理人签字作出必要的规定,甚至对三方签字的股票情况另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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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2:0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