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避免可预见的版权侵权 |
释义 |
在著作权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经常会发生由于措施不及时而导致侵权行为没有得到及时制止,造成损害后果扩大的情况。在诉讼中,侵权产品、侵权工具、侵权设备等证据和财产已经转移或者灭失,行为人的侵权事实难以证明。即使打赢官司,也难以执行,使著作权人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在著作权法修改过程中,根据法院和有关部门的建议,按照《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要求,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和方式十分复杂,证据和财产容易被隐藏,转移、毁坏和丢失。为了更好地保护作者的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增加了本条。诉前禁令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开始前,因情况紧急,相关人的行为不立即停止,损害将继续扩大,依法作出责令停止相关行为的命令。诉前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前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如果人民法院因紧急情况不立即限制财产转移,将给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本法第五十条规定了诉前证据保全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正在实施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果不及时制止,其合法权益将受到不可挽回的损害,前项申请,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至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综上所述,这是对著作权法修改的司法解释和安排。如果有更多相关内容需要详细咨询,欢迎您到法律咨询网.com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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