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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时增值股如何分割
释义

案情简介:陈晓与张青于1999年结婚。婚前,陈晓名下有价值10万元的股票。婚后,陈晓继续炒股。虽然张青本人并不炒股,但他把所有工资都交给了陈晓,投资股市。到目前为止,他已累计约5万元
    2003年,父母还投资4万元给陈晓炒股。投资时,两人与父母约定,每年向父母支付5%的固定利息,2010年2月,张青提出离婚诉讼,要求将陈晓名下的股权(已增至50万元)分割为夫妻共同财产。对此,陈晓不同意。她认为,婚前,她的股票账户是10万元,婚后,她正在筹划和操作股票投资。张青和张青的父母只从中受益,没有付出任何努力。因此,她不同意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所有股份。不过,她提出,虽然不同意将股票现值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可以按比例将部分股息分配给张青。经过多次协商未果,张青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庭审中,陈晓同意离婚,但不同意按照张青的意见分割股票价值
    

庭审后,法院认为婚前10万元股票应属于个人财产。双方父母的投资应返还,年利息按协议分配。剩余财产被分割为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分析:
    

本案首先要确定的是,根据《婚姻法》,陈晓婚前10万元的存量财产属于陈晓。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所得等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二部分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个人财产投资所得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应当共同所有的其他财产。”。因此,陈晓婚前股份增值部分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属于“生产经营所得”,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离婚案件财产分割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难以确定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主张权利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当事人不能提供有力证据,人民法院无法核实的,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因此,在本案中,除非陈晓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婚前购买的股份增值额与婚后购买的股份增值额存在差异,否则很难确定该财产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离婚案件财产分割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以上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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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1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