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时增值股如何分割 |
释义 |
案情简介:陈晓与张青于1999年结婚。婚前,陈晓名下有价值10万元的股票。婚后,陈晓继续炒股。虽然张青本人并不炒股,但他把所有工资都交给了陈晓,投资股市。到目前为止,他已累计约5万元 庭审后,法院认为婚前10万元股票应属于个人财产。双方父母的投资应返还,年利息按协议分配。剩余财产被分割为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分析: 本案首先要确定的是,根据《婚姻法》,陈晓婚前10万元的存量财产属于陈晓。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所得等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二部分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个人财产投资所得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应当共同所有的其他财产。”。因此,陈晓婚前股份增值部分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属于“生产经营所得”,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离婚案件财产分割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难以确定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主张权利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当事人不能提供有力证据,人民法院无法核实的,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因此,在本案中,除非陈晓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婚前购买的股份增值额与婚后购买的股份增值额存在差异,否则很难确定该财产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离婚案件财产分割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以上均为化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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