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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有哪些情况不能收购上市公司
释义

(1) 购买人债务数额较大,尚未清偿,处于持续状态的;(二)近三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重大违法行为的;(三)近三年在证券市场上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四)购买人为自然人的,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情形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情形收购上市公司的条件是什么上市公司收购的标的是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即公司发行并由投资者持有的股票,不包括公司库存股和公司以自己名义直接持有的股票,如公司在发行股票过程中保留或未出售的股票,后者是公司购买公司股票后尚未冲销的部分。由于我国现行法律采用的是实收资本制度,公司只有在全部发行股份后才能进行登记,因此我国公司法不包括公司的股票;同时,中国只允许公司以注销股份为目的购买自己的股份,也禁止上市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据此,上市公司“已发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发行的各类股票。中国的股票分类比较复杂。在接受国外证券法传统分类的同时,根据我国特殊的经济社会条件,我们还创造了一些中国特有的股票形态,如a股、B股、H股等。此外,还有流通股和非流通股。在我国上市公司收购制度中,“已发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发行的各类股票,不限于流通股,公司收购的对象不包括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是债券持有人依法拥有的、发行人承诺到期还本付息的债权凭证。债券持有人可以要求发行人到期还本付息,但对发行人的内部事务没有表决权。即使投资者持有大量公司债券,也不足以影响公司的股权结构和决策权。但是,如果投资者购买未来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将其公司债券转换为股票,债券持有人将转换为股票持有人,可以直接参与公司事务。因此,可转换债券也可以作为公司收购的特殊对象,上市公司的收购必须借助证券交易所来完成。证券交易所是依法设立并经批准从事证券交易或者证券交易的场所,分为集中交易场所(即证券交易所)和场外交易场所,这使得上市公司的收购行为不同于股权转让行为。我国个别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与产业政策不相适应,与国家所有制政策不相协调。在实践中,重新定义公平有两种方法。一是以转让方式将股东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给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第二,政府机构采取不适当的强制措施,将股东持有的股份转让给其他机构。后者具有非市场性的特点,逐渐被禁止。按照现行惯例,以转让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这种股份转让也属于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以转让方式转让股份时,新股东通常不需要向原股东支付价款,但就权利转让本身而言,其法律效力与有偿转让并无区别,上述知识是小编对“不允许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况如何”问题的回答。如果读者需要法律帮助,欢迎到法律咨询网.com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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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4:5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