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债务都由公司的全部财产承担。但是,公司股东,特别是有限责任公司中的特殊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当如何承担债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是公司法制的基石。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否定公司的独立人格,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一种有限责任公司,也不例外 我国现行公司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不同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它采用了更为严格的制度配置,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是否承担连带责任的认定,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并无区别。我们还需要考虑股东是否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分别从技术层面、举证责任的分配、股东是否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等方面规定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具体义务,判决仍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为依据,即“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他们应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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