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四起零资产转移案 |
释义 |
(1) 如果a企业的资产少于负债,则将全部或主要资产连同相同数额的债务一并转移给B企业。a企业不注销债务,其余债务仍以a企业名义存在。用这些资产和债务,B企业将开办一个新的个人独资企业或与他人组成一个有限责任公司 目前试行的理解是:假设企业资产为100万元,负债为200万元,如果不存在所谓的“零资产转移”,每个债权人可获得50%的还款率。目前,企业开办单位将企业全部资产连同100万元负债以“零资产转让”的形式转让给第三方,第三方用这些资产开办新企业。其余100万元债务将由创业单位或未注销登记的壳企承担。那么,新企业带来的债权人就可以得到100%的还款,明显受益于“零资产转移”。受害者是不幸没有被选中的另一半债权人。他们可以得到50%的还款,但现在他们可能什么也得不到。对他们的损害显然是“零资产转移”行为体选择的结果。换言之,如果选择权得到承认,必然会导致这样的不公平结果。因此,所谓零资产转让不是一种标准的合并行为,可能会侵害债权人的利益,因为零资产转让实质上是对债权的侵害,债权人有权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撤销权撤销转让合同,在实践中,如果转让合同被撤销过多,社会成本就会过大。目前实践中常见的处理方法是:第一种是a企业对债权人直接负责,第三种是a企业对债权人直接负责,第四种情形是被出售企业与受让人共同被指控,受让人在其股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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